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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一贯坚持严厉打击的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适用统一作出了规定。对于受贿罪而言,其死刑适用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结合近年来一些受贿罪死刑的典型案例来看,我们不禁对这一标准产生了疑问:司法实践中真的还以受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作为适用死刑的标准吗?如果不是,那究竟是以多大的数额为标准?“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怎样被认定的,具体都有哪些情节,何种程度才算特别严重?在适用这一标准时,怎样达到不同地区之间、不同个案之间的均衡?正是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笔者进行了本文的写作。通过总结近年来受贿罪死刑典型案例的司法规律,深入剖析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从而提出具体可行的完善建议,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三大主体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讨论本主题的几大背景事件,同时表明了笔者在受贿罪死刑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当前条件下受贿罪死刑不能废除,但现行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需要完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受贿罪死刑适用标准的立法规定进行理论分析。首先是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的总标准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标准分别作了论述,并介绍了理论界关于这二者的看法和争议;接下来笔者回顾了从建国后到现在受贿罪死刑的立法脉络;最后着重分析了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量刑标准不独立;数额规定不合理;情节规定不明确。第二部分是对受贿罪死刑适用标准的司法考察。笔者通过表格的形式列举了近年来二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受贿罪死刑案件,通过对这二十起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死刑的具体裁量要素主要有受贿数额、受贿次数、是否索贿、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是否较好、受贿财物是否被追回,以及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因素,这些因素又在具体适用时具有各不相同的影响力。还对这些裁量要素在具体适用时的规律进行了总结,并揭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是在前两个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受贿罪死刑适用标准的建议。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量刑标准独立化,即对受贿罪的死刑适用进行单独规定;二是数额规定合理化,即建立浮动数额标准,并对受贿罪死刑适用的数额起点与其他刑种数额起点作出不同规定,细化量刑区间;三是情节规定明确化,即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判例的方式细化量刑情节,使“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更具可操作性;四是情节适用规范化,即通过等级划分,明确各种情节对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影响力大小,从而做到量刑规范化、均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