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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体育运动越来越为人们所喜爱,国家方面和国际社会的支持与重视也使得人们对体育运动的热情空前高涨。体育运动尤其是竞技体育运动往往是激烈对抗的运动,常常伴随着高风险性,因此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体育参与者的人身权益,使人们在参与体育运动时无后顾之忧,才能保证体育运动的健康运行。本文从竞技体育运动过程造成的运动员人身伤害出发,根据竞技体育运动自身的特殊性,对其人身侵权责任的特点、归责原则的特殊性与免责事由的不同进行研究探讨,希望能对我国体育人身侵权立法的完善和理论研究尽到绵薄之力。竞技体育运动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空、主观过错等方面具有特定性,身体接触多并且存有高风险。文章还对竞技体育运动伤害侵权责任特殊性作出分析,有构成要素、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免责事由、抗辩事由等方面的特殊性。并总结目前我国竞技体育运动伤害侵权责任法律保护情况,指出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为四点,一是责任主体不明确,二是归责原则混乱,三是过错认定标准欠规范,四是赔偿标准太低。并简单介绍先进国家比如美、英、意等国的相关制度,并进行比较,以供我国借鉴之用。文章最后,提出相应建议,以健全中国竞技体育运动伤害侵权责任制度和体系,指出类型不一的运动伤害,其归责原则、过错认定标准都应有所区别,不可统一对待,责任主体要明确化,并要将提高赔偿标准立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