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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应对情势和日趋深刻的环境法治供需态势都对环境法学及环境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需求,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继续服务于我国环境问题的法治应对事业;二是如何从环境问题应对不力中提炼困境、革新未来进路。这二者的最终落脚点又在于保障环境法应对环境问题的效能。为此,亟需在今后的环境法学研究中以环境问题为研究起点并谋求方法论的优化、更新。
领域法学作为一种晚近提出的研究范式,近来受到财税法学界的热切关注,其倡导“问题导向”之方法论,而又指向那些涉及众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法律领域,致力于为新兴法学提供方法论和学科归宿。从对象上看,环境法学属于领域法学指向的新兴法律领域;从内容上看,基于领域法学可形成“环境问题导向”的表达;从功能上看,领域法学有可能为环境法学提供其所需的方法论供给。因而,极有必要基于领域法学的视角对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做一番检视。
经由法学到新兴法学再到环境法学的逐层检视,可知环境法学与领域法学间存在客观而又深刻的关联。首先,领域法学的提出,回应了我国法学革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领域法学以新兴法学学科为核心关注,又能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中共同成长;最后,作为典型新兴法学学科的环境法学所应对的环境问题具有鲜明的领域特征,且其固有特征和现实困境都表明其可以、也应该向领域法学靠拢,通过领域法学的供给来满足其自证、自洽之需求。
为探求领域法学之于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纠偏作用,首先要厘清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所面临的困境。为此,一方面基于一般学理梳理,从阶段更迭(趋势)和主题变迁(特征)两个维度对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一般历程进行整体描述。另一方面则基于相关刊载论文的文本分析,特别指出我国当前环境法学研究所呈现的样态、所突显的问题、所暗含的动因。
基于对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历程和现状的把握,尔后凝练出其存在整体研究偏狭和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等困境,进而认为这些困境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法治供需间的动态博弈,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环境法学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为此,基于领域法学的方法论供给,提出一方面要推动环境法学研究局面的重塑,另一方面要引导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理性回归。
至此,领域法学还为环境法学研究勾勒出一条革新路径。具体而言,首先需在宏观层面上深化理性认知,将如何使环境法成为一门应对环境问题必要而又可能的法作为研究的根本目的,并恪守环境问题应对和环境法学自我发展两条研究主线;此外还需更新研究方法,遵循环境法学知识增量贡献和环境问题导向之贯彻等考量指标,并以“整体”为关键词来构建环境法学的方法体系;其次需在中观层面上优化具体设计,包括在环境立法研究中把握环境法法典化这一契机,在环境司法研究中深化环境司法专门化这一基点,在环境执法研究中发展联防协调机制这一抓手;最后需在微观层面上以环境治理重大现实课题为切入点,通过考察领域法学范式在《长江保护法》制定和环保三大战役推进中的指导作用,证成领域法学之于环境法学的现实意义。
领域法学作为一种晚近提出的研究范式,近来受到财税法学界的热切关注,其倡导“问题导向”之方法论,而又指向那些涉及众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法律领域,致力于为新兴法学提供方法论和学科归宿。从对象上看,环境法学属于领域法学指向的新兴法律领域;从内容上看,基于领域法学可形成“环境问题导向”的表达;从功能上看,领域法学有可能为环境法学提供其所需的方法论供给。因而,极有必要基于领域法学的视角对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做一番检视。
经由法学到新兴法学再到环境法学的逐层检视,可知环境法学与领域法学间存在客观而又深刻的关联。首先,领域法学的提出,回应了我国法学革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领域法学以新兴法学学科为核心关注,又能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中共同成长;最后,作为典型新兴法学学科的环境法学所应对的环境问题具有鲜明的领域特征,且其固有特征和现实困境都表明其可以、也应该向领域法学靠拢,通过领域法学的供给来满足其自证、自洽之需求。
为探求领域法学之于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纠偏作用,首先要厘清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所面临的困境。为此,一方面基于一般学理梳理,从阶段更迭(趋势)和主题变迁(特征)两个维度对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一般历程进行整体描述。另一方面则基于相关刊载论文的文本分析,特别指出我国当前环境法学研究所呈现的样态、所突显的问题、所暗含的动因。
基于对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历程和现状的把握,尔后凝练出其存在整体研究偏狭和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等困境,进而认为这些困境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法治供需间的动态博弈,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环境法学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为此,基于领域法学的方法论供给,提出一方面要推动环境法学研究局面的重塑,另一方面要引导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理性回归。
至此,领域法学还为环境法学研究勾勒出一条革新路径。具体而言,首先需在宏观层面上深化理性认知,将如何使环境法成为一门应对环境问题必要而又可能的法作为研究的根本目的,并恪守环境问题应对和环境法学自我发展两条研究主线;此外还需更新研究方法,遵循环境法学知识增量贡献和环境问题导向之贯彻等考量指标,并以“整体”为关键词来构建环境法学的方法体系;其次需在中观层面上优化具体设计,包括在环境立法研究中把握环境法法典化这一契机,在环境司法研究中深化环境司法专门化这一基点,在环境执法研究中发展联防协调机制这一抓手;最后需在微观层面上以环境治理重大现实课题为切入点,通过考察领域法学范式在《长江保护法》制定和环保三大战役推进中的指导作用,证成领域法学之于环境法学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