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公司补贴行为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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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车软件出现以来,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网约车软件公司纷纷采取补贴行为。据统计,仅滴滴出行、易到用车、神州专车就投入总计约10亿元用于补贴乘客和出租车司机,奖励安装软件及使用软件的行为,以提高软件的市场占有率。补贴竞争行为使市场参与主体均有所获利,成为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的新典范。乘客因补贴而获得了大额度的乘车优惠,出租汽车司机的收入也得以提高,打车软件的市场份额也得以迅速扩展。可以想见,在资本充足的条件下,将有更多新兴企业为迅速扩展市场份额,而仿效这一做法。补贴竞争行为应如何定性,到目前为止尚无专门研究深入剖析。为了避免看似一片利好的市场竞争行为对市场发展产生深层次不利影响,有必要从市场分析及法律角度解读“补贴大战”竞争行为,并基于法律分析对该竞争行为加以界定。第一部分文中为本文的绪论,介绍了在网约车发展过程中,为了吸引用户使用各自的网约车软件,网约车公司多采用补贴的方式,给予乘客、司机高额补贴,使得网约车费用普遍低于出租车价格。由此带来问题是补贴行为是否导致了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第二部分就收集到的有关补贴行为的数据,分析补贴行为的现状,其对网约车市场、用户的影响。第三部分探讨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基本理论,得出低于成本销售行为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主体,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第四部分基于第三部分提出的构成要件分析网约车补贴行为是否构成低于成本价销售。第五部分为本文结论,明确补贴行为并不构成“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也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低价销售行为时,法条规定并不明确,因此针对“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法律规制,提出了四点建议。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商业模式不断推陈出新,竞争行为也花样百出。在没有明显违反现行法律的时候,其竞争行为正当与否便显得暧昧不明、模棱两可,亟待深入挖掘其市场影响,基于市场影响进行法学理论方面的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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