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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具有潜在发展空间的金融领域,正在吸引着更多的国际投资者来我国进行投资。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代表的新型投资方式被视为最主要的金融改革手段,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于通过理论分析、比较分析、辩证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等方法,揭示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自身发展与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改革方向,促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文章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概念、退出机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以及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控制等理论性介绍之后,进一步比较分析了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现阶段采取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措施: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前坚持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优点在于监管灵活性大、监管成本低,不足之处在于监管缺乏有效性,金融危机后美国吸取经验教训,逐步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英国的监管方式是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监管为辅,这种监管方式下的法律法规虽然健全,但是容易产生滞后性;日本严格坚持政府监管,虽然安全性高,但是容易使投资者缺乏投资的积极性。监管内容方面,上述三个国家的监管均是强调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过程进行监管,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我国应该借鉴美、英、日三个国家的监管方式,结合国内实际发展情况,坚持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手段。同时,还需要分别对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投资管理以及退出阶段进行分别的监督与管理。除此之外,我国还应该重点关注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控制,包括降低监管成本、加强惩罚力度以及重点监管中小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等建议。但是,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正处于发展阶段,使得监管部门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仍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国应该不断改进与完善监管机制,改善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环境,最终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健康、快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