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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基层民主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今的近三十年间,村民自治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村民自治权被虚置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在概念上,本文从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治权的基本概念入手,界定了村民自治主体的概念,即村民自治主体就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享有村民自治权利并承担村民自治义务,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人或者群体,这为村民自治主体的错位和回归的研究奠定了概念基础。从村民自治主体的概念出发,结合村民自治参与各方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村民自治主体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村民自治的真正主体是村民个体,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村民自治主体的权利,从而使村民自治主体的错位与回归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理论基础。在解决了这些基本概念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又具体分析了村民自治主体错位的表现及原因。文章第二部分,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以及村民自治主体自身等各方面着手,论述了村民自治主体错位的表现,村民自治主体错位的表现主要概括为:一、“乡政”对“村治”的干预,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博弈,三、村民自治主体政治冷漠,四、民主决策、管理、监督的滞后;接下来的部分,本文论述了导致村民自治主体错位的原因,村民自治主体错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界定的不明确,制度安排的不完善等等外部原因,也有村庄内部关系不协调以及村民自治主体意识欠缺和组织化程度较低等内部原因,这些多方面的原因的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村民自治主体的错位,导致了村民自治权利的缺失。本文最后笔者根据夏勇教授所阐释的测试公民权利生长的理论模型,从自治权利主体的逐步成长,乡村社会自治空间的扩展和村民自治权利的救济机制三方面阐述了村民自治主体地位的回归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