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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应试举人为科举考试而训练笔力的科判,白居易的《甲乙判》不仅文采斐然,具有文学性的审美价值,它更是立足于唐朝的法律文化、礼法制度,具有规范指引社会秩序的作用,也是唐朝士人学习试判的重要范文,因而《甲乙判》是法律与文学相结合的典型代表。其判词引经决狱,衡情酌理具有实判文书的法律价值。同时,其用典论证,长于抒情则具有一定的文学品格。判词是以法律为依据对案件事实曲直做出判决的的应用文书,而《甲乙判》的文学性表达使判词实用性与审美性并重。本文致力于研究《甲乙判》中的内容,探究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法律精神和思想,从而回应法律与文学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二者平衡的可能性,从而对当前的司法裁判文书改革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