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美国,电子签名立法始于1995年的犹他州,该州法案只限于调整使用密码的数字签名。之后,其他州也开始了数字签名立法活动,但第二个进行此种立法的州(即纽约)采取一种技术上更为一般的方式,换言之,其后的立法从“集中于数字签名的具体技术法律转向广泛调整各种电子签名的一般技术法律。”本文分五个部分,比较分析了美国联邦,州以及非官方组织有关电子签名立法的具体内容,以期为中国电子签名立法提供有益的建议: 第一章主要分析了传统签名的历史演进,尤其是普通法中的反欺诈法对“签名”的要求,在电子商务中,为满足反欺诈法的要求,美国联邦、州以及非官方机构纷纷立法和出台示范法,扩充传统签名的涵义,确立和完善电子签名制度,以应对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 第二章主要分析了电了签名(主要是数字签名)的技术原理,详细介绍了以对称型加密技术和非对称型加密技术为技术基础的电子签名运作程序,以及各个层面的立法对电子签名技术方案的选择。 第三章主要分析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效力的涵义,赋予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所采取的立法原则,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以及不合理使用电子签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主要分析了电子签名的认证机制,内容包括认证的作用,运作原理、运作程序以及电子签名认证的法律效力。由于认证制度不仅仅包括对电子签名认证,还包括认证机构的职责、管理与功能等相关问题,本章并未对上述问题泛泛而谈,而仅涉及电子签名的认证机制。 第五章是在前四章的基础上,为中国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粗略的设想,主要内容包括中国电子签名立法应采取的立法模式,立法原则及立法设计。尽管不完善,也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