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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统述现在世界范围内公益信托的规定。第二部分对在我国公益事业的运行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就我国公益信托现有制度进行阐述并与他国的规定进行比较。第三部分在分析公益信托在我国公益事业完善过程中有其存在必须性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的几个方面提出建议。信托具有如下特征:信托以信任为基础,委托人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仅享有债权请求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它要与受托人自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行为应符合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规定,且其管理信托事务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在我国《信托法》仅有的四条公益信托监察人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地区国家的相关规定,分析了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的发展现状及缺陷,分别在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体系及职能的设置方面补充了不同类型的权利及职能,用以补充完善监察人制度中的权利确实;在公益信托监察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及相关内容方面,增加监察人义务,全面建立监察人的责任承担机制,避免监察人逃避责任致使诡形异态利益受损;在公益信托监察人任职资格体系方面,设计做到监察人的专业性知识与公益信托紧密相连,建立专业监察人数据库;在公益信托监督权冲突解决机制方面,添加多种方式解决机制,紧紧相扣,尽量减少风险;在公益信托监察人统一的监管机构方面,设计了一个监管体系,包括自律性协会及政府组织机构等;在公益信托监察人的选任、离任制度方面,不断完善各个情况下的选任离任措施,保障各方利益;在公益信托监察人构成及议事规则方面,完善了法律上的缺失,结合相似规定,进行了设计;在公益信托监察人适用范围方面,将其范围进行了扩大化,更好的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在公益信托监察人设立规定方面,程序性问题进行完善;将公益信托纳入仲裁制度,补充规制了在公益信托中出现问题后的积极解决方式。在整体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现有法规法条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建议,设计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