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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规则是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可预见从确立以来,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得到普遍得到承认。该规则的建立在与防止因果关系链条的无限扩大,从而导致赔偿金额难以计算,同时也是对合同法完全赔偿原则的一种限制,避免加重违约方的负担,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可预见规则主要体现诚实信用的精神,禁止守约方获得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的损失赔偿,从而达到合理赔偿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 本文阐释了可预见规则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规则的含义,明晰了可预见规则基本属性,探讨了这一规则对保障交易安全、推动交易发展的价值属性和现实作用。对可预见规则的基本要素做了详细的分析,比较了各个相关法律范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探讨了可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在理论推演的基础上,对可预见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述。并针对我国可预见规则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存在的问题,从区分违约人的主观心态、将精神损害引入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完善信息揭示义务、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加强案例的审判指导作用、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提出了对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的构想,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可预见规则的运用不仅涉及简单的事实判断的内容,亦涉及到平衡多方利益的内容,并起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维护民事交往中意思自治原则等一系列的复杂的价值判断的过程。如何正确适用可预见规则对于解决合同损害当中的赔偿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重点讨论了可预见规则在具体适用中的限制和排除情况,对一些限制和排除因素做了相应的总结,主要从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相结合的地方进行了归纳和梳理,明确了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