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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参与社会治理活动的重要部门,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行使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公安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活动的重要标志,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广泛应用于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处理过程中。正是由于公安机关这项权力的广泛使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被滥用的问题会不可避免的高频次出现。因此,深入研究如何有效地发挥好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积极价值、如何有效的规制其行使避免其消极危害虽在理论上不是首创,但是结合当前最新执法实践新情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正确适度地应用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效控制治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真正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治安案件的效率和水平,实现“有权不可任性”和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进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凝聚正能量。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日臻完善,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逐渐规范化。突出表现在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得到了具体的规范,比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完善警务公开制度,推动公开了一批治安管理事项。警务活动的执法依据、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执法的过程和结果越来越多地被纳入公开内容。对于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建立更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支持并监督公安工作具有重要积极意义,特别是对于一定程度上控制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关注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吃拿卡要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存在的一个原因就是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包括立法不健全、裁量标准不完善、内部控制不规范以及治安行政处罚裁量的外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如何在理论上形成有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对裁量权做出可操作性的有效地规制,发挥其最大价值,需要深入研究。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希冀能够为立法及执法实践提供坚实理论支撑贡献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本问题,包括涵义与价值,回答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什么”的问题。第二部分是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主要列出表现,分析原因,也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为什么”要规制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法律规制的改革与完善,提出我国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制机制,解决治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如何规制,即“怎么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