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判决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财产保全制度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等属性特征。该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正确适用,既能够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兼顾被保全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性。随着我国法治事业的蓬勃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显著增强,财产保全制度已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关键词“财产保全”可以发现,相关案件在2015年有10.5万件、2016年有18.8万件、2017年有25.7万件。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趋势明显。尽管财产保全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助推执行难题的解决,但也要看到财产保全制度在为审判和执行带来便捷和保障的同时,申请保全错误完全存在导致被保全人权益受损害之可能。近几年,因财产保全错误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屡见不鲜。通过分析、梳理相关裁判文书可以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如何认定,及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两个方面。有鉴于此,本文立意对这两方面的问题展开论述,分析问题的成因,并试图提出可行的问题解决方案。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在类型上区分为:申请财产保全前提错误,具体包括诉前保全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诉起诉未被受理或撤诉、申请人本诉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等三种情形;申请财产保全对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金额错误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认定之关键在于确定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实务界观点与理论研究界观点并不统一。《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仅作原则性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未明确应当如何适用。从笔者梳理的我国生效判决来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司法实务界之主流。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应当从有法律规定的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申请人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分别考察,据以作出准确判断。就损害赔偿金额之确定而言,不宜一概而论,而应当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类型、保全标的物的性质和被保全人的止损义务等方面综合考量。对能够准确计算损失金额的部分据实予以赔偿,而不能准确计算金额的损失则以公平原则为依据予以适当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平衡保全申请人和被保全人之间的权益。就如何防范和降低财产保全错误发生几率、减轻被申请人损失这一问题,本文建议:首先,在源头上,法院应当加大对申请条件及具体案情的审查力度,对被保全人利益予以适当保护。其次,在财产保全的执行过程中,增加被保全人对保全过程的参与度,强化法院对执行的监督责任,扩大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的职责范围。再次,拓宽被保全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从制度上保证被申请人的复议权和直接诉讼权。至于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之归责原则适用,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以确保法律适用中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