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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者顺应时代潮流,从实践需求出发,借鉴国外立法,有限合伙制度终于在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得以确定下来。有限合伙不仅具有普通合伙灵活的优势,而且具有公司有限责任的优势。一方面,可以满足不同投资主体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调动不同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至此,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得到了制度保障。有限合伙制度实施至今7年过去,取得的实际效果并不如意,没有充分发挥当初引进来的目的作用。从立法、司法实践层面来看,我国《合伙企业法》立法相对不成熟,对有限合伙责任制度较多地进行了宏观规定,而较少触及微观层面的规定,如虽然规定有限合伙人,但对其责任制度方面规定则较少涉及。由于立法上的不成熟,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不少关于有限责任制度方面的纠纷,尤其在合伙人责任承担形式上。国内学者也在大呼完善有限合伙人相关制度,呼吁最高的是完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制度。这是我国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立法的不足之处,从而使法官往往在判案过程中难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有限合伙是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投资模式,能够达到资本的完美运用和实现管理的最佳状态,是促使市场经济繁荣的重要催化剂。而我国对普通合伙人的义务涉及颇少,容易造成管理权滥用,而关于有限合伙人的相关规定比较粗疏,对有限合伙人限制的条件较多,权利没能得到进一步拓展,约束其进行更进一步的投资,不能满足现实要求。实践当中,由于有限合伙制度关于有限合伙人权利保障的缺失,使投资者的权利不能得到切实保障,投资积极性不高,产生了诸多纠纷。本文运用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情况,提出完善我国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有四个章节。第一章对有限合伙人责任进行基本概述。首先,通过有限合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发展了解有限合伙的整体概况;其次,剖析有限合伙的特殊责任构造,进一步明确有限合伙的特殊内涵;最后,以法经济学为切入点,论述引入有限合伙人之有限责任的意义。本章属于论文的基础理论论述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有限合伙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概括,为下文阐述、提出意见部分作出铺垫。第二章在第一章的基础上,对英、美、德、日四国有限合伙人责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找出英、美、德、日四国关于有限合伙人责任制度相关立法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三章分析我国有限合伙人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关于否认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相关规定甚少,安全港条款相对单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规定较少,得不到切实保障,产生了诸多纠纷。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有限合伙人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有关制度可取的部分,提出了建立有限合伙人人格否认制度、建立表见合伙、增加并细化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否认的法律法规、保留对有限责任的限制并加强有限合伙人的法律保护、扩张安全港适用范围五个具体建议。结语部分则对本文观点进行总结,同时对文章存在的不足和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