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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潜伏性、复杂性、广泛性等特征使其与一般民事侵权在诉讼时效、举证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若根据一般民事侵权救济理论,三种情形下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一是污染侵权责任人不明的情形;二是能找到明确的责任人,但其没有足够赔偿能力的情形;三是有环境污染侵权,但是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而免除责任的情形。为弥补民事侵权责任理论运用在环境污染侵权救济上的不足,环境污染侵权社会化救济理论得以产生和发展,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便是社会化救济方式之一。 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是借助政府财政拨款或社会资本,在环境污染侵权受害人穷尽司法手段无法获得赔偿时,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其进行救助的公益基金。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能够有效弥补民事侵权救济制度的缺陷,有效解决三种特殊情行下遭受环境污染侵权的受害人之救济问题,拓宽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增进环境污染受害人的救济实效。 日本公害补偿基金制度对补偿给付对象、补偿种类、基金资金的征收做了明确的规定,通过简易迅速的程序对污染受害者进行切实的救济,据此,我国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在支付对象和种类上可明确标准,建立一套简易高效的救助制度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美国《超级基金法》规定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对大企业征收环境税,然而对企业课以过多的税费,不仅使企业缺乏发展动力,也阻碍超级基金的健康运转。我国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为避免出现美国超级基金资金紧张的局面,应拓展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为有效救济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强大的资金后盾。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在适用情形、资金来源、支付对象、监管模式等方面为我国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借鉴。 我国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的组织形态可采用行政依附模式,确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在全国设立三级统筹机制,即在中央、省、市三级设立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资金筹集、运营、审核、支付等进行管理。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多渠道化,可将环境刑事罚金、环境行政罚款纳入基金,亦可通过发行环保福利彩票和社会捐赠的方式筹集资金,为救济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充实的资金保障。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应明确其适用情形、支付条件和支付范围,对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救助,对生态破坏的修复暂不纳入基金的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