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从宏观架构到制度落实,步步进行,层层推进,目前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作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性举措,承载公私合作理念的PPP模式,于近年来得到大力发展。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又称公私合作制,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负责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基于公共产品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政府投资的正当性得以证明,而基于市场经济以及法律的效率原则,PPP模式因应公共财政预算与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资金缺口日益扩大的问题而得到了大力推广。然而,“有阳光的地方就有阴影”,社会资本使用不正当手段获批PPP项目、PPP项目投资资金使用不规范等情况屡见不鲜。经过逾40年的实践,我国政府虽然愈发重视对PPP模式下的政府投资乃至整个政府投资领域的监管,但因为种种原因,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不利于发挥PPP模式的原有优势、达成PPP监管的目标,反而会加大腐败风险,使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越发严峻。因此,构建完善的PPP模式下的政府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投资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PPP模式下的政府投资亦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通过对我国PPP立法现状进行梳理进而对PPP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可见,我国PPP模式下的政府投资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规定体系混乱,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有冲突,缺乏上位法的指导;第二,监管部门权限不明,多头监管导致监管效益低下;第三,资金监管不足,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第四,事后评价不足,问责机制缺失;第五,社会监管缺位,监管方式单一。基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有必要进行下列工作:加快PPP领域专门立法进程以完善PPP监管法律体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PPP的监督与管理;明确投资概算的重要性,加大对投资资金的监管力度;建立PPP项目后评价机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外部监督,创建多维监管方式。PPP模式作为一种新型政府投融资模式,是在我国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PPP模式的成功应用可以满足城镇化对于基础设施的需求。同时,让社会资本更多地参与到公共服务提供当中,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转变政府职能,弘扬契约文化,这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理念的应有之义。然而,促进PPP模式的发展必须有坚实的监管法律制度作为支撑,避免项目落地困难、投资不规范的问题,走出该模式下的政府投资“重建设、轻运营”、“效率不高反低”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