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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第8款规定:“如果一个WTO成员方认为,按第2、3或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对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可以采取如市场扰乱那样的双边磋商,以及采取提高关税或限制进口等保障行动。《工作组报告》第247段把“贸易转移”定义为“由于中国或另一WTO成员国依本议定书第16条第2、3、7款采取行动,导致该项中国产品对一个WTO成员进口数量的增加”。就是说,如果中国产品进入甲国造成市场扰乱,中国采取了第2款的节制出口措施,或甲国依第3款采取保障措施限制中国产品进口,或依第7款采取临时保障措施,致使受到阻止的产品出口到乙国市场的数量快速增加,就是贸易转移。与此同时,欧美各国加强与此对应的国内立法,将该第十六条关于对华贸易转移的立法纷纷转化为国内法。根据我国在《入世议定书》里的承诺,2005年,欧盟、美国相继对我国出口的纺织品实行特保措施。欧盟、美国对我国实行的特保措施,使我国的大量纺织品滞留国内,我们又不得不寻求其他的出口途径,这样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大量的贸易转移。随着世界贸易日益自由化,某种程度上贸易保护主义又有抬头的趋势。在实践中,保障措施大量、“合法”的被援引,使得一国的产品流向其他国家,从而形成了贸易转移。自由贸易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区域经济集团内部经济的发展。但是区域一体化的加剧,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对区域外产品的排斥,从而造成了区域外其他国家产品向第三国转移的情形。非关税壁垒的应用加剧了贸易转移的出现和存在。由于我国是出口大国,我国出口产品遭到出口限制形成贸易转移的现象极多,而且这种形象还在不断的加剧。欧盟和美国是两个贸易大国,而且欧盟和美国国内有对华贸易转移进行规制的及其完备和强硬的立法制度,对欧盟对华贸易转移立法进行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找出相应的策略来应付,并且为应对其他国家相同的问题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办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贸易转移概述,此部分从《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贸易转移的定义、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贸易转移的定义、欧盟《第427/2003号条例》中贸易转移的定义入手,归纳出了贸易转移的定义,即:贸易转移是指一国产品遭到另一国的贸易限制措施后转而大量向其他国家出口,造成该国该项产品大量增加的现象。并且介绍了贸易转移在经济上的定义,将其与法学上的定义区分开来,并指明本文要研究的对象是法学上的贸易转移。紧接着描述了贸易转移的特征、贸易转移形成的具体原因和贸易转移对进出口国产生的影响。第二部分介绍了欧美对华贸易转移立法的由来,主要包括立法背景和立法内容两个方面的内容。美国立法中,有专门针对共产主义国家的歧视性规定,《1974年贸易法》中的406条是由修改之前的201条款转化而来的,406条是对“市场扰乱”的界定,内容是对来自共产主义国家产品构成美国国内市场扰乱所采取的措施。1999年,美国将《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贸易转移的规定和406条相结合,转化成了422节关于对华贸易转移的条款。在入世过程中,欧盟认为,中国问题具有特殊性,需要实施特别的保障措施。认为应当对中国实施特别保障措施并将其转化为国内立法,于是制定了针对中国的特保法规《第427/2003号条例》。422节规定:ITC(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出现的四种行为,确定其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美国国内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规定了裁决“贸易转移”应考虑的9个依据。还有关于确定贸易转移和采取措施的程序性规定。欧盟的《第427/2003号条例》则规定了贸易转移的界定,判断贸易转移要考虑的因素,该条例还详细规定了欧盟相关产业的界定、诉讼程序的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实施临时性保障措施、不采取保障措施、实施正式保障措施、地区性保障措施条款、保障措施的期限、保障措施复审、防止贸易转向措施复审、一般性条款、磋商、对生产商/出口商的实地考察、各相关方所提供的商业机密的处理、信息披露、各相关方、配额的逐渐取消等内容。总的来说,欧美两国的规定比入世议定书中规定的条件更为严格和苛刻。第三部分是对欧美对华贸易转移立法的分析。该部分从欧盟对华贸易转移立法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美国和欧盟对华贸易转移立法是合法的,但是形式上的合法掩盖不了其立法实质的不公平性,其大量具有歧视性和模糊性的规定对我国是相当不利的,将会对我国产业产生损害。第四部分是中国的应对之策。该部分是针对前面欧盟对华贸易转移立法的分析和我国贸易转移现象逐渐增多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应对的策略。包括:寻求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寻求规则的例外来解决问题、构建国内具体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内保障措施相关立法、创制“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加强行业协会的功能等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