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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时代,国际间资本的流动日益频繁,每个国家几乎都面临着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难题,由此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重要性逐步为各国政府所重视。自世界上首部有关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诞生以来,作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之价值取向、立法目的以及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以此为基石构建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也有了极大的调整。纵观各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为顺应国内外对于外资管理模式变革的这一趋势,在法律制度框架及内容的设计上,均体现出遵循国际普遍原则与惯例、满足本国现实需要这两大特点,因此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维度上都表现出鲜明的特点。在我国,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新模式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未来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对于现有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相关立法对于发展和巩固我国的外资管理新模式有着全局性影响,也成为现今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首先对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现实背景作全面的介绍,并从博弈论的视角着重指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在一国外资管理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以此为铺垫,然后对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之价值取向、立法目的以及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进行详细的探讨,进而提出构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框架的立法建议。其次,本文拟全面梳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等几个国家典型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系统地整理其发展脉络和机制特点,归纳其有益的经验。最后,基于以上研究成果,对我国现有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提出有关建设性意见。本文正文部分共六章,全文总计约20万字。第一章讨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现实背景。本文认为,国际间资本流动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是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有关问题缘起,这些问题包括东道国经济主权弱化,产业安全受损、经济发展潜力丧失等方面。基于以上问题,法学界、经济学界以及产业界分别就对外资开放还是保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详细整理了各方的看法及有关论据,从博弈论的视角,指出一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应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此,本文分别从国际法以及国内法两个角度,就应对外国投资国家安全问题的有关措施以及立法模式做了进一步的论述。第二章研究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法律体系构建。本文指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首先要明确正义价值、自由价值、秩序价值以及效率价值等价值定位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逐一明确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目的以及基本原则的各项内容。本文认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之目的应包括保护基本人权、维护国家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三大目标,基本原则应包含非歧视、透明度、适当性、持续性、责任制等五项内容。本文强调,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框架应紧紧围绕以上的基础理论展开,全面地体现基础理论的全部内涵,因此一个完善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应由风险管控制度、权力监督制度以及保障补救制度三个部分组成。第三章梳理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国家,其相关立法措施、管理体制等都为各国所仿效。在美国,由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职能,该委员会自建立以来历经了多次变革,总的趋势是地位逐步得到提升,职权逐步得到加强,现行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更是结构、功能、工作程序以及责任等方面对该委员会进行了固化。美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首创了关键产业、消减协议等概念,对其进行探讨有助于了解各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演进过程。同时美国也是我国的重要投资目的地国,全面梳理其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有利于我国企业对美投资时适当规划以规避投资障碍。第四章梳理加拿大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早在1974年,加拿大就已经颁布了《外国投资审查法》用以规制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风险,当时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以投资保护为立法导向,体现了这一时期加拿大国内的经济民族主义思潮。进入1980年代后,加拿大政府逐步认识到原有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已经不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于是出台了现行《加拿大投资法》,明确以“净收益”为加拿大评估外国投资国家安全的核心标准,并形成了以文化与非文化投资领域区分的独具特色的双重国家安全审查管理机制。本文认为,加拿大现行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体系独具特色,尤其是对有关国家安全风险消减协议的后期履行监管安排等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第五章梳理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澳大利亚是我国能源及矿产等资源的重要来源地之一,其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具有限额控制、国别区分的特点。前者体现了防控国家安全风险与促进外国投资的统筹,后者则是基于澳大利亚的基本国情。本文认为,澳大利亚作为传统的受资国,总体上一直秉承着对外资开放的投资政策,而其以国家利益为诉求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实则赋予了审查机构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中国别区分的特点主要指向美国和新西兰,鉴于完整性的考虑,结合澳新两国关于双边投资的特殊安排,本文对新西兰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亦做了介绍,并指出这种通过双边协议赋予双方更优惠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待遇的做法值得借鉴。第六章分析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的现状与完善。本文认为,从立法体系上看,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外资三法、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专项以及相关立法中的有关内容。本文指出,目前我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立法正由产业投资审查向国家安全审查转变,已初步形成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具有多元化的立法目的、多头主导的管理体制、偏重风险管控的管理制度等三大特点。本文进一步指出,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应从立法定位、管辖范围、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等四大方面入手进行完善与健全。最后,本文指出在外资管理新模式的背景下,应结合国外的成熟管理方式,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以及“港澳台”地区投资等领域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作出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