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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涉及城市规划而引起的纷争日益增多。城市规划相关纠纷的增多,不仅仅是因为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还有法律制度缺失的因素。我国城市规划相关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狭窄,导致相关当事人无法在司法层面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司法现状使得权益受到影响的公民只能针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划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在诉讼层面质疑该许可所依据的城市规划本身是否正当。
从写作的基本出发点来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困境是本文研究的动因。解决“自己的问题”是我们研究“别人的问题”的动力。就写作目的而言,我们研究美国分区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历史演进,其终极目的是为了能够为我国城市规划相关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法律规制提供启示与参照。研究的范围和深度往往是成反比的,由于研究范围的限制,本文的写作不求对中国相关问题作出直接的回答,只求给我们以一些有益的启示与参照。
本文主体部门共分三章,篇章结构上:
第一章对美国分区制度作了简要介绍。虽然本文研究的中心为原告的起讼资格问题,但是分析背景是美国的分区制,有必要用专章的篇幅来介绍一下分区的立法和实施管理、救济措施以及分区诉讼的背景知识,以便理解美国分区诉讼中原告起诉资格问题。
第二章在对州法院纷繁的判例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按照法院是否承认原告的起诉资格分为三大类,并阐述了法院的观点。第一类为被规制的对象,财产所有人以及普通法或衡平法上具有财产利益的人,传统上法院对此类人具有原告资格没有争议;第二类为区划内的第三人,邻近的财产所有人和其他如竞争者、纳税人和组织,此类人要满足严格的特定损害的标准才具有原告的起诉资格;第三类为区划外的人,一般法院是不承认其原告起诉资格的。第三章是本文的写作重点。该章的写作,是后文结论的直接来源。
第三章首先介绍了美国分区诉讼中原告起诉资格出现扩展的背景,即排他性分区的出现产生了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传统的原告起诉资格遭诟病。面对社会发展和权利需求,一些州的法院做出了回应,本文总结出三种拓展区划外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进路,通过对经典判例的介绍,展示了联邦最高法院适度谨慎地扩张了原告的起诉资格的立场和态度。
代结语部分对导言进行了呼应。对美国分区诉讼中的原告起诉资格扩展的趋势进行了小结,以期对国内城市规划的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的法律规制能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