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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50多年的风雨历程中,成功地教育和挽救了众多劳动教养人员,在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已不能适应当今法治建设的需要。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劳动教养制度如何改革提出了许多方案,大体上可分为“废除论”和“保留论”两派。本文主张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劳动教养制度加以改革,在保留劳动教养功能的基础上加以完善,以满足当前社会需要。主要内容包括: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历程及其作用。劳动教养是在特殊历史时期下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以1957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为标志正式创建。在经历初期的发展阶段之后,劳动教养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基本处于停顿状态。1982年,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从此,劳动教养制度开始走上了正常的发展道路。经过多年的变革,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同创建时期有了很多不同。但就其作用而言,无论在哪个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均发挥了重大的社会作用和价值。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法律性质不明确、未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是其主要缺陷。此外,审批程序不正当、监督机制缺乏、救济渠道不畅通、罚过其责等也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三、劳动教养的存废之争。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存与废之争,笔者主张应抛开字面之争,从实质意义上思考如何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才能使其符合我们当前法制社会的要求。应在保留劳动教养社会功能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和完善,使劳动教养制度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更加体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社会利益的平衡,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四、劳动教养制度的出路。笔者主张建立起独立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外的法律处分,并引入正当的司法程序,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交由法院行使,做到决定程序司法化、执行管理依据法律化,这是健全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针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本文也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首先要明确其法律性质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其次,关于劳动教养立法的名称,本文赞成以违法行为矫治法代替劳动教养法。不仅使法律名称更为科学,而且可以体现其丰富内涵。在具体制度建构时,着重解决适用对象和范围、期限、提请和审批程序、法律监督和法律救济等方面的问题。总之,本文试图通过深入探讨和研究,使劳动教养制度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新的更大的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