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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是指当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该项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是国内外合同法的中心问题之一,多年来一直是专家学者们讨论研究的焦点。且随着现代交易风险的增大,交易数量和金额的扩大,风险负担问题愈发重要。(当合同标的物为大宗物品时,负担方很有可能要承担倾家荡产的风险,给社会生活带来动荡。)风险负担的规范要素决定着最终承担方,对合理解决纠纷,维持交易公平、安全和效率具有决定性意义,且现代交易方式的发展客观上也需要将风险负担的规范要素进行理论更新,因此笔者的这一议题紧扣时代步伐,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例,国际公约惯例和司法实践,分四章对规范要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究;第一章,从风险探源着手,明晰了买卖合同中风险的概念,将其准确限定为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债务无法履行的风险;同时,全面地界定了风险范围的基本判断要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过错和货物本身的特性;此外,还概括了风险负担的概念和特征,为下文探究风险负担规范要素埋下伏笔。第二章,通过比较国外立法例,国际公约惯例及其司法实践,全面阐述了国外现代法上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范要素,包括基础规范要素,特殊规范要素,合同自由原则和特别法规制四部分。笔者在查阅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比较研究了英美和大陆法系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司法成果,得出结论:基础要素中的交付主义更符合现代交??本文重点分析了对不同的特殊买卖合同应适用不同规范要素,并分别论证其规范要素的合理性;简要分析了合同自由原则,论证其法理依据来自于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意思一致真正符合公平,安全和效率的原则,同时可以有效节约交易成本;最后,分析了保险法和法定合作义务对风险负担的规范。第三章,回顾了买卖合同规范要素发展史,归结出现代法上规范要素的价值目标——以公平为首要价值,安全与效率并重。第四章,全面阐述中国相关立法例,并结合第二章的国外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找出中国立法的科学和不完善之处。对其中的进步因素予以论证分析,肯定其立法成果;对不恰当之处,或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或援引国际公约、惯例,结合中国国情适当借鉴和移植,给中国未来民法典相关领域的立法提出些许立法完善建议。此外,笔者还突发奇想,本着“公平”的原则,在某些特殊的买卖合同中不再将风险负担简单地指定为某一方承担,而是从法理共通性的角度出发,借鉴《公司法》中的股份责任原则,量化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使风险负担得到合理的分配,从而更加体现了现代法的价值追求——以公平为首要价值,交易安全和效率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