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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公众在互联网上也越来越活跃,他们借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或是进行原创形成作品即“用户原创内容”,或者以在先作品为基础,通过添加、拼接、替换等方式形成新内容即“用户改编内容”,我们称这种由网络用户创造并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为用户创造内容。由于用户改编内容涉及对在先作品的使用,容易侵犯在先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没有任何许可和合理抗辩的情况下,网络用户的改编行为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以上权利。然而,随着网络类似行为的普遍发生,是否需要给予此类内容更大的生存空间的政策选择变得困难。从用户创造内容的内部价值来看,它是用户在网络时代进行文化表达和交流的重要方式,且非商业性使用是否会对权利人造成利益损失也无法一概而论,同时它也改变了网络时代的商业模式,因此不少国家已倾向放宽这种使用。从用户创造内容的外部解决措施来看,目前针对用户创造内容的处理方式如设定许可、当事人援引适当引用抗辩等仍然存在问题,无法最大限度平衡权利人权益和网络用户的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合适的制度或措施予以回应。在此基础上,本文旨在研究用户创造内容的新型合理使用保护形式,即为网络用户对其创作出的新作品进行非商业性传播的行为设定新的合理使用类型,以达到充分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用户创造内容的产生原因以及与现行著作权法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用户创造内容的生成和传播都具备价值,然而现行著作权法无法给予它以充分的生存空间。此外,作为文章开头,导言部分对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作出了限定,即仅限于与著作权法产生冲突的“用户改编内容”而不包括“用户原创内容”和“纯粹复制内容”。第一章主要分析用户创造内容与著作权法产生冲突的原因。首先,根据现有国内外研究对用户创造内容的含义作出准确界定。其次,分析为何用户创造内容的传播与现行著作权法产生冲突,主要原因是权利人权利的不断扩张以及传统许可模式的实施之困难。最后,在双方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作为著作权法调整利益平衡最有力的机制——合理使用,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第二章主要分析为何应当给予用户创造内容更大的存在空间。一方面,用户创造内容的价值在于,它保障了网络时代的个体自我表达,提高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效率,促进了传统商业模式转型。另一方面,从外部解决机制通知删除规则存在缺陷、许可模式难以设定的情况来看,只剩下合理使用能够充分保护这种价值。第三章着重探讨如何构建用户创造内容的合理使用制度。首先论证了将用户创造内容非商业性传播纳入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它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最有力手段。其次分析目前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否能够起到充分作用,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来看,个人使用、适当引用、转换性使用的认定均过于片面,只有为用户创造内容设定特定例外,即单独规定一款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保护,才能起到保护该利益的作用。第四章则分析了为用户创造内容设定特定例外的可行性。首先对用户创造内容的含义进行界定,将表面上属于用户创造内容,实质上不属于的内容排除出去,其中最重要的是应当符合创造性要件;其次用户创造内容的创造和传播要满足非商业性和非替代性的要求,这种非商业性要从创作和传播目的以及是否获利来判断,非替代性则需综合考虑用户创造内容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最后为用户创造内容设定特定例外仍然符合三步检验标准,满足合理使用所要求的特别例外、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之精神。结语则对通篇文章进行简要总结,得出结论。由于用户创造内容的内在价值值得保护,且现行立法和实践中的措施不足以保护这种价值,导致用户创造内容长期处于灰色地带。为了著作权法之利益平衡,以及著作权法之可预期性,应当借鉴相关立法,对用户创造内容的创造和传播设立特定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