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里约奥运会前,俄罗斯运动员被曝光存在有组织、大规模使用兴奋剂的丑闻,在俄罗斯体育局的组织下,众多俄罗斯运动员受到“保护”,得以参加国际性的比赛。在该事件被曝光后,各国际体育组织相继对俄罗斯的国家体育组织作出处罚,中止俄罗斯国家体育组织的资格,相当一部分俄罗斯运动员因此无法参加比赛,由此产生了诸多的争议。主要有:第一、处罚违背比例原则。部分俄罗斯体育组织主张,虽然体育组织应当对不遵守反兴奋剂义务承担后果,但是部分运动员对自己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并不知情,集体处罚直接导致运动员无法获得参赛权会引起违反比例原则的争议。第二、处罚影响运动员的正当程序性权利。运动员是集体责任不利后果的最终受害者,但是任何一项集体处罚决定的作出都没有给其听证的机会。第三、集体处罚存在不一致的争议。由于集体处罚的主体不一致、采用的标准不一致、最后同样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是否能够参赛的结果不一致。当集体处罚存在争议,需要考虑引入集体责任以更好地处理集体兴奋剂事件。集体责任应有以下的含义:集体责任的主体是代表政府的管理者。集体责任是由于这些管理者出于提升运动员竞赛成绩的目的,实施兴奋剂违规行为所引发的,应由其承受不良后果。但是集体责任的引入受制于国家主权原则以及存在执行上的障碍,对集体责任需要进一步优化。应将集体责任的承担主体具体化,可以在《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以及WADC中针对国家以及其他体育组织分别规定处罚结果。确定集体责任的承担主体后需要作出处罚,但是在处罚时应当吸取教训,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保证运动员的参赛权缩限范围有限制,不应直接剥夺。其次,在设置单独的审查程序时应当注重对运动员正当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最后,程序的设置应当保证经过合理审查,避免出现标准过于不一致的情况。我国应当从此次的集体兴奋剂事件中得到一些启示。首先,在我国适用于反兴奋剂工作的规定中,有涉及集体责任的条款且明确规定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受制于兴奋剂违规的特殊性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应设置单独的兴奋剂犯罪章节及罪名。其次,我国应当积极跟进国际反兴奋剂工作,及时修改、制定相关条款以跟进新规定的执行,同时积极参与反兴奋剂文件的制定工作。最后,集体责任下运动员的正当程序权利应当受到重视,我国内部的体育纠纷缺乏仲裁机制的有效解决,运动员的权利保护并不到位,一旦出现集体兴奋剂事件或者国内范围的集体兴奋剂事件,运动员的权利保护会更加艰难。因此,应当着手建立国内的体育纠纷仲裁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