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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并行的刑罚执行方式已成为当今世界刑罚执行的主流趋势。对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也是基于未成年犯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对其改造的特殊要求。对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避免监禁刑固有的弊端、减少政府行刑成本,有利于未成年的教育改造并顺利回归社会,重启人生之路。而与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水平是落后的,尚未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在很多方面需要规范和完善,以推进工作的健康发展。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对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共分五部分。在第一部分从社区矫正概念入手,在比较分析广义社区矫正与狭义社区矫正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犯的界定,确认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概念,并从人道主义理论、标签理论、刑罚的谦抑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阐述了对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从未成年犯罪高发态势、监禁刑的固有弊端、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顺应国际刑事司法趋势等五方面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同时从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社会主义刑事政策、法律依据和现实实践条件等方面对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国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情况考察,重点对美国、英国、日本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有关立法、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矫正项目、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总结分析了国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践对我国开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试行现状及主要成效,并重点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缺乏适合的矫正项目、适用率较低、缺乏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矫正经费不足等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出相关建议,提出在立法层面应当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并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进行专门规定。在工作主体上建议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主体执行机构,并自上而下建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体系。在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建设上,通过建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社会工作者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构建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并充分培育社会团体,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扩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同时建议扩大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重点推行社区服务、中途之家、严格适用禁止令和尝试电子监控等矫正项目。最后提出通过建立未成年犯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分类矫正机制和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等配套制度推进社区矫正,通过建立经费保障机制、部门协作机制、异地矫正机制和完善监督机制来有效保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顺利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