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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的9月份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文件一经公布立刻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省市的现状发现该评价制度存在三大主要的法律问题,第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主体参与模式不健全,突出表现在我国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展缓慢和公众参与评价的方式单一等等。第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不合理,如评价指标上没有突出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相互交叉和评价方法缺乏科学性。第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模式不完善,亟需与其他部门、环境经济政策和社会信用体系的联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主体参与模式方面,主要针对其出现的问题,分成两个部分来解决。一方面,应当确定企业环境信用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专业性。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不单要求该机构自身的不断完善和政府从中的助推力量,还要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数据的健全。另一方面,加强公众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需从评价标准、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等方面着手。分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的问题上,其标准选择的理论基础应是“生态人”模式理论,它注重生态的整体利益和生态德性。在具体完善措施方面,评价指标应注重环境信用、评价方法应增强科学合理性和评价内容上应强调企业环保法律责任。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模式的健全,有利于政府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有利于多部门的协同合作,也有利于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结果应用模式中涉及的方面比较多,但最为重要的是加强和三大环境经济政策的联动,分别是和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的联动,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奖励惩罚机制,最后形成与社会大众的普遍联动,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保护环境成为企业自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