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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然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在具体的理论和制度构建中,尤其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上还存在不少分歧。作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出发,应该对当事人的资格予以扩大,发挥私人的主体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观能动性并确保私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之便捷性。鉴于这一原则,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应该是多元的,既有国家特定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还有公民和社会团体代表国家,以个人名义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当然,在扩展行政诉权,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条件和范围,从积极方面建立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还要从预防的角度考虑,防止因赋予社会太多主体以行政公益诉权,可能出现的滥诉现象。此外由于行政公益诉讼中涉及到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可司法审查和个案判决独立的制度下,可能产生公益普遍性与个案判决效力的有限性之间的冲突。本文主张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内,并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判例制度的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