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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动产交易中的交付为研究对象,内容涉及民法总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债权法(风险负担规则)和物权法(动产物权之公示与公信)三大领域,从而比较系统地论述了交付的性质、交付的构成、交付的类型以及交付的债权法和物权法效应诸问题。全文分六章,共计九万余字。 第一章:交付的性质。本章分三节,主要分析交付究竟是一个事实行为,抑或法律行为。 首先,第一节从历史沿革的角度,论证了在罗马法上,交付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不充分的;在法国民法和奥国民法上,交付中当事人的意思是不必要的;只有在德国民法上,由于采纳了区分主义的立场,故而使得在交付之中也“发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有关交付性质的论争应从德国民法开始。由此,本文接着从德国民法,尤其是萨维尼等的历史文献出发,论证交付应当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即交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为此,文章回应了视交付为事实行为的论者所提出的诸如:物权法定主义使得物权合意不可能存在;物权合意只是债权合意的重复;物权合意的存在不合常情等批评,而认为:物权合意的存在与物权法定原则并无冲突;物权合意也并非就是债权合意的重复;承认物权合意的存在与所谓的合乎常情无关。因此,在无债权行为而仅有物权行为的场合(如所有权抛弃),物权合意的存在是一事实;而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一并存在的场合,物权合意的存在是一解释问题,而且采认物权合意存在的解释要更为有利。 沿着萨维尼的思路,在证明了交付的独立性后,自然就有必要论证交付的无因性。国内学界对无因性理论大都持批评态度。对之,本文以类型化的分析方法将现实的交易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标的物未再行移转之情形;二为标的物已再行移转之情形。我们认为,在标的物未被买受人再行转让时,若不采物权行为之无因性理论,将会致买受人及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于不公。因此,这种不公与肯认无因性后致出卖人的不公相较,孰轻孰重,实属难分高下;在标的物被再行转让时,由于物权法采认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所以根本就不可能有所谓保护了“恶意”第三人的问题存在。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在第一种情形,无论是否承认无因性理论,都有不公平之嫌;而在第二种情形,承认无因性理论要更为妥当。所以,综合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