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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审判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使得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越来越多地有意或者无意地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解决行政争议,但利益衡量方法所具有的主观性的本质属性,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尺度前后不一等问题,而行政审判“官民对立”的特点对克服上述局限性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文将运用归纳、比较、案例分析的方法,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两方面对行政审判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必要性及具体规则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利益衡量方法的积极作用,平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本文第一部分从利益衡量的基本概念出发,笔者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利益衡量概念表述的归纳梳理,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利益衡量概念作了界定,讨论了利益衡量方法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分析了利益衡量方法的应用场域,同时结合案例阐述了利益衡量方法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当前行政审判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提出将利益衡量方法运用于行政审判的必要性,即利益衡量方法具有实现行政诉讼目的,解决社会复杂事物、弥补法律缺漏、判别行政裁量行为合理性、促进社会和谐、处理复杂案件等作用。继而通过具体案例,总结了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审判中法律适用及裁判方式选择方面所取得的良好效果,以印证利益衡量方法对行政审判的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三部分从行政审判实践的角度探讨利益衡量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则,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其局限性,发挥其积极作用。首先,结合行政案件特点归纳了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审判中应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即合法性、节制性、价值判断合理性、比例原则。其次,通过对一起具体行政案件审理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的过程的分析,提出利益衡量的程序应包含:案情分析与利益识别、基于法律逻辑的初步结论、基于利益衡量的实质判断、实质判断的检验与校正、法律依据的构建和说明。结合案例,通过对利益衡量方法运用所要实现的目标的分析,界定了公共政策、社会效果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为行政案件利益衡量的主要考量因素。最后,从行政审判实践的角度,分析需要着重考虑使用利益衡量方法的行政案件包括群体性案件、新类型案件、涉及政治性及政策性案件及行政与民事、刑事交叉案件。文章提出,纵向上,在案件审理中应注重前后衡量尺度一致;横向上则应对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审理的行政案件在其裁判文书中展示利益衡量的依据与理由。同时,通过利益衡量理论审视行政和解案件,指出行政审判中利益衡量下的和解,可能包含着两次利益衡量,即对案件本身及结案方式的衡量选择,进一步论证了利益衡量方法对行政和解制度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