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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作为是指宪法课以立法主体就有关事项进行立法,或者要求立法主体在适当的时候修法及释法的义务,而立法主体违反此种义务并在客观上造成特定损害的行为。随着现代国家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需要立法加以规范的事项日趋增多,但立法机关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常常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造成立法不作为,既滞阻了宪政秩序的顺畅运作,又易使人民的宪法权利遭受侵害。立法不作为的构成主要遵循两个要件,一是立法者负有宪法上的立法义务;二是立法者没有履行宪法所委托的立法义务。而作为构成立法不作为前提的立法义务主要有三个来源,其一是宪法的委托义务,包含明示性委托与隐含性委托;其二是基本权的保护义务,这是基于基本权的防御功能、给付功能、程序功能以及保护不足与立法危险的要求;其三是违宪法律的修改义务。从域外的学说与实践来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均承认立法不作为的存在及其救济。德国通过宪法委托理论建立起了立法不作为的基本理论体系,同时通过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诉愿,普通法院的合宪解释与超越法律的法续造,以及抽象的法规审查三种方式来回应立法不作为,保护人民基本权利。在美国,虽然联邦宪法文本并没有规定立法者的积极立法义务,但各个州议会根据州宪法都承担了大量的宪法积极义务,并出现了很多关于州立法机关不作为的诉讼。立法不作为的救济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其一是宪法监督机关通过违宪审查对立法不作为进行判定,如果构成违宪,则可要求相关立法机关进行补充立法或修改、废止相关法律。其二是在立法不作为侵权情况下请求国家赔偿。这种赔偿责任的性质宜定位于国家自己责任,并采取违法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立法不作为问题的成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监督机制的搁置;二是立法能力的不足。由于我国宪政体制的限制,因此对作为解决立法不作为现象之前提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改良就必须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在独立的宪法监督机构成立之前,可以考虑将法律的违宪审查权交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及其法规备案审查室,从而扩大现行的宪法监督范围,有限度地解决立法不作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