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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整治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地整治规模的不断扩大,农地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规划设计脱离实际、工程质量低下、农民利益受损、农民满意度低”等问题,阻碍了农地整治效益的持续发挥。大量研究文献和工程实践表明,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是尚未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但是,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缺少系统而深入的研究。鉴于此,本文从农民微观视角,探讨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行为形成过程及规律,揭示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行为机理,为丰富和发展农地整治项目管理理论做点贡献,为促进农民积极主动、有效地参与农地整治项目提供政策依据。本文采用“行为动机—行为决策—行为选择—行为结果”的行为研究逻辑,构建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行为机理的分析框架,并采用湖北省和湖南省部分县(市、区)的农户问卷调查数据,依次对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行为动机、行为决策、行为选择和行为绩效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得到如下结论:(1)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行为机理构成。农民在政策环境和内部因素的刺激下形成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需求,而参与需求催生出参与动机。强烈的参与动机促使农民进一步产生参与意愿,在外界的激励下这些潜在的参与意愿演化成实际的参与行为。参与行为的最终结果即参与绩效,又反作用于农民的参与需求。良好的参与行为结果会增加农民参与动机的强度,使参与行为持续发生。农民参与行为动机、参与行为决策、参与行为选择、参与行为结果是农民参与行为机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动机包括内在动机和外部动机。农民参与的内在动机由农民的内在需要所引发,而这种内在需要通常包括经济和非经济两个方面。因此,内在动机可进一步区分为经济动机和非经济动机。同一农民的参与动机具有多重性,持多重动机的农民数量超过持单一动机的农民数量。不同类型农民的参与动机存在差异性,但又具有相对一致性,以经济动机为主。农民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区域特征对农民参与动机具有显著性影响。与持外部动机的农民相比,持有内部动机的农民年龄较大,受教育程度也较高,其家庭农业劳动力比重和农业收入比重也相对较高,并且农业生产收益受到土地细碎化和田间道路交通的影响更大。与持非经济动机的农民相比,持有经济动机的农民年龄相对较小,家庭农业收入比重更高,并且农业生产收益受到干旱与洪涝灾害和田间道路交通的影响更大。(3)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行为决策符合成本收益原理。农民作为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行为活动的目标。当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农民才会选择参与。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预期收益包括货币收益和非货币收益,预期成本包括货币成本和非货币成本。农民对农地整治项目的认知、农民对参与行为的态度、农民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地方政府的态度与相关制度,影响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预期收益和成本,进而影响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行为决策。经实证检验得出:第一,农民对农地整治项目的认知对农民参与行为决策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当前农民对农地整治项目的认知程度较低,是制约农民积极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农民对参与行为的态度对农民参与行为决策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目前农地整治项目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决策模式,农民作为被动的接受者,其利益诉求无法充分表达,是制约农民积极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重要原因之二。第三,农民在农村社区中的社会资本对农民参与行为决策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公共空间狭小,信息闭塞,农民的社会互动及社团参与较少,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资本的培育,这是制约农民积极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重要原因之三。第四,地方政府支持与项目相关制度安排对农民参与行为决策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还未完全意识到农民参与的重要性,对农民参与的支持程度不高,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信息公开程度低,农地整治制度安排中缺乏明确的农民参与规定,这是制约农民积极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重要原因之四。(4)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行为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社会行为。农民参与行为嵌入到农民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受到“自主因素”和“嵌入因素”的双重约束。“自主因素”影响了农民参与行为的自主性,“嵌入因素”体现了社会关系网络对农民参与行为的促进作用。由农地整治项目特征和参与者特质构成的“自主因素”,与由村庄特征、社会资本网络、政府支持效应构成的“嵌入因素”均对农民参与行为选择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村庄特征、社会资本网络与政府支持效应对农民参与行为选择的嵌入程度存在差异。社会资本网络对农民参与行为选择的嵌入程度最强,是影响农民参与行为选择的关键因素。(5)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行为绩效由经济绩效、社会绩效、政治绩效和心理绩效等四个方面构成。从整个调查区域来看,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行为绩效为0.3996。从区域层面来看,湖南环洞庭湖平原地区的农地整治项目农民参与行为绩效最高,为0.4172;其次是湖南娄邵盆地区,农民参与行为绩效为0.3911;湖北东部丘陵地区的农地整治项目农民参与行为绩效最低,为0.3896。无论从省际差异来看,还是从地貌类型差异来看,目前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行为绩效水平区域差异不显著。农民参与农地整治项目的行为绩效主要受到参与主体、参与客体和参与环境三个方面关键因素的影响。经实证检验得出:第一,“参与主体”对农民参与行为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参与主体”因子主要由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农民主动参与意识的强烈程度、农民具备的专业技能程度等三个因素构成,表明农民自身的基本特征是影响参与行为绩效的重要因素。农民参与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越高,以及农民具备的专业技能程度越高,则农民参与行为绩效水平也越高。第二,“参与客体”对农民参与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参与客体”因子主要由参与方式与参与内容的匹配程度、参与过程的完整性、参与方式的多样性、参与过程中农民与相关部门或单位沟通及信息反馈的程度、农民参与对项目决策和实施结果的影响程度、农民选择的参与渠道对参与目标的实现程度等六个因素构成。这表明政府部门对农民的赋权程度越大,与农民相互沟通及信息反馈越及时,农民参与渠道越顺畅,参与方式越富有弹性化,则农民参与行为绩效水平就越高。第三,“参与环境”对农民参与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参与环境”因子主要由村庄社会文化氛围对农民参与的影响程度、参与权利和义务的明确程度、参与程序和参与范围的明确程度、参与渠道和参与方式的明确程度等四个因素构成。这说明农民参与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是影响农民参与行为绩效的重要因素。农民所在村庄的社会文化民主意识和集体意识越强烈,相关政策和制度对农民参与权利、方式、渠道、范围和程序的规定越明确,则农民参与行为绩效水平也越高。要促进农民积极主动、有效地参与农地整治项目,解决现阶段农民参与不足、参与效率低等问题,应采取如下政策措施:(1)增强农民参与农地整治的主体意识,提升农民的参与能力。具体而言,第一,加大农地整治政策的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提高农民对农地整治政策的认知度;第二,加大对农民进行农地整治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参与农地整治的能力;第三,引导和鼓励农民自发成立各类农民组织,提高农民参与农地整治的组织化程度;第四,鼓励各类农民组织代表广大农民利益参与农地整治项目,保障农民参与的有序性和有效性。(2)建立健全农民参与农地整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具体而言,第一,编制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农民参与方案,规范农民参与程序;第二,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丰富农民参与方式,搭建农民参与的有效平台;第三,完善公众参与农地整治的制度法规体系,将农民参与农地整治纳入法制化轨道。(3)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具体而言,第一,在农地整治项目实施中践行群众路线,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赋予农民更多参与项目决策和管理的权力;第二,在农村社会治理中贯彻参与式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农民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作用,因地制宜地进行农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第三,加强农地整治等农村公共事务的民主决策,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第四,注重农村民主文化的建设,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动员作用,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结构,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4)积极培育农村社会资本,夯实农民参与农地整治的社会基础。具体而言,第一,提高农村“两委”的管理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农村基层干部,充分发挥村干部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带头作用;第二,增强农民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合作互助程度,提高农村社区的凝聚力;第三,提升农村社会资本水平,促进农村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