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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目前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资本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企业自愿信息披露意愿不足、信息披露质量不高、信息透明度相对较低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企业的融资渠道受到较多限制,融资成本也长期偏高。研究表明,企业的管理者有动机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达到增强股票流动性、降低资本成本、提高企业价值的目的。作为一种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产品市场竞争具有影响企业信息披露策略的治理功能,二者之间的关系与相互作用机理历来是金融、经济、会计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也一直层出不穷,但不同经验研究中出现相反结论或与理论模型结论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最新的经验研究表明两种可能的原因导致了这一结果:一是经验研究中对竞争水平的度量可能与理论模型中对竞争的解释不一致;二是研究竞争水平与自愿披露之间的关系时,需要将自愿披露的数量与自愿披露的质量区分开来并分别进行考察。基于此,本论文试图将产品市场竞争环境与自愿披露决策整合到一个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之中,赋予竞争水平确定的经济含义,在分析企业最优自愿披露数量决策的基础上考察竞争水平与披露数量之间的作用机理,以期能够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为已有研究提供一个较为匹配的理论解释。本文基于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合约理论以及计量经济学建模方法,结合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展开分析。全文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绪论。阐述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主要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论文的基本框架以及内容安排,最后指出论文的主要创新点。第二章,文献综述。介绍“充分披露定理”(unraveling result)成立需满足的主要假设条件以及针对这些条件开展的后续研究,介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以及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之间的关系,介绍竞争相关理论与信息披露相关理论融合的重要研究,介绍国内研究现状与进展并对本章内容进行简要评述。第三章,基础研究。先介绍差异化的寡头竞争模型的由来,产量竞争以及价格竞争两种竞争方式的对比以及二者间的关系,之后介绍信息非对称情形下求解差异化寡头竞争模型均衡的方法,接下来应用该方法具体考察披露成本不为零条件下知情企业的最优产品市场策略以及最优的自愿披露决策,最后分析企业间竞争水平与自愿披露数量之间的关系。第四章和第五章为论文的扩展研究部分,主要在第三章的基础上接着考察更一般化情形下知情企业的自愿披露决策,分析企业间竞争水平对最优披露数量的影响。第六章,实证部分。该章以中国上市公司自愿发布的管理层盈余预测数据为被解释变量,参考已有文献构建代表企业间竞争水平的指标,在控制其它变量的前提下通过计量经济学方法检验理论章节部分得出的重要结论。第七章为总结部分及未来研究展望。论文核心结论表明披露成本不再为零时,企业只会自愿披露其掌握的部分信息,且最优自愿披露数量与企业间竞争水平负相关,该结论适用范围较广,对已有经验发现有较好的解释效果。论文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将信息披露数量从信息披露质量中单独分离出来,用数理模型方法从数量角度分析了产品市场竞争环境与企业的最优自愿披露决策之间的关系,并间接给出了“专有成本”假说中“专有成本”的确存在的证据;其次,分析过程中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杆理论——“充分披露定理”的几个假设条件进行放松,在不同的假设场景中对企业间竞争水平与最优披露数量之间关系的稳定性进行反复论证,结论的适用范围和稳健性良好;第三,给出一种放松“信息披露真实性”假设的新思路:用契约理论的方法设计出一个“讲真话”的等价机制,在等价机制的基础上进行后续分析;第四,基于产业整体背景而非企业自身背景,为核心章节中“只有一家企业掌握私有信息”的假设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从理论、实践两方面看,本文的结论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一是为强制性披露法规的制订提供了理论基础:政府和监管当局从全局效率角度出发,强制要求企业披露那部分其不愿意披露,但对企业和投资者双方整体而言有利的信息有可能可以提升全社会的福利水平;二是监管当局可以考虑适度放宽现有可允许的信息披露形式,除了政策法规中已指定的报刊、媒介之外,允许企业以更灵活的方式自主选择其它渠道、途径对外披露信息,在至少能够维持现有信息披露水平的前提下,能够帮助企业削减部分信息披露成本,这反过来又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自愿信息披露水平。三是不同行业的竞争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而企业的自愿披露意愿也因行业而各不相同,这就为监管当局进一步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体系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四是在进行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如果考察的是自愿披露策略行为本身,并且考察过程与行业竞争水平有关时,有必要分别对披露数量和披露精度两个维度进行单独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