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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消费者保护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如何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热点问题。而安全权作为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其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直接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消费者安全权的内涵远远超出了以前的范畴。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应当具有新的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交易安全权、电子支付安全权和商品质量安全权。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务活动,而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威胁。网络的开放性使得消费者支付安全存在潜在风险。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商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交易各方常常跨区域存在,从而使消费关系复杂化。交易的风险不可避免地增加,商品质量安全越来越缺乏保障,消费者交易安全权受损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大,寻求救济却困难重重。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而在美国、欧盟、日本等信息技术先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根据我国实际和法律现状,借鉴他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对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立法经验,我国保障消费者安全权需要解决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其一,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应当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络服务商所承担的消费者信息安全维护义务提出具体的要求,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其二,为保护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应当明确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以及电子资金划拨风险责任承担。其三,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交易的法律保障制度。其四,为保障商品质量安全,对经营者课以品质保证的义务。其五,为了确保消费者安全权受损后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完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除此之外,还应当健全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完善电子商务纠纷的处理机制,以达到重点有效保护消费者安全权和其他权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