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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冲突与衡平是每一个国家金融发展过程中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2006年12月起我国履行对WTO的承诺,全面打开我国金融市场,如何应对全球金融创新浪潮的挑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冲突与衡平法律机制迫在眉睫。本文运用经济分析、国际比较、现实分析的方法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对立统一关系出发,对我国金融创新法律监管机制进行了研究,主要思路和内容是:首先,从理论分析入手,明确金融创新的内涵和外延,指出对金融创新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和适度性。第一部分首先把金融创新的概念进行了梳理,确定了金融创新的内涵和外延,同时指出对金融创新进行法律监管有其深刻的经济学和法理学依据,如熊彼特创新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以及法律行为理论等等,这正是对金融创新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所在,也是我们建立金融创新法律监管机制的重要依据。第二部分分析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对这一关系的准确把握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冲突与衡平法律机制是否运行有效的关键,它所解决的是金融创新法律监管的适度性。其次,在第三部分中对相关国际先进经验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在国际上,金融创新法律监管并不是一个新兴的名词,为了应对金融创新浪潮,世界各国都对其金融法律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并在许多方面逐渐形成一种国际化的趋势,典型的例子有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的改变、由偏重安全或偏重效率的监管理念向效率与安全并重的监管理念的转变……这些国际先进经验将为我国建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冲突与衡平法律机制提供良好的借鉴。再次,对我国目前金融创新监管的立法现状进行检视和反省。第四部分指出我国当前并未形成金融创新监管的法律体系,现有的立法存在着立法层次低、不成体系且相对滞后,监管目标上,对金融效率重视不足,分业经营体制制约金融创新发展,分业监管模式削弱了金融创新监管的效果,监管手段不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政府主导型金融创新占主要地位,缺乏金融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缺乏金融创新失败的退出机制等多种弊病。可喜的是,金融创新监管立法日益受到了监管当局的重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等等法律文件虽然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是它们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我国的金融创新监管立法进程。最后,提出建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冲突与衡平法律机制的构想。第五部分对这一构想进行了细致分析,认为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一制度至少应该包括安全与效率兼顾的价值目标,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缺陷的弥补机制,《金融创新促进法》,创新失败的市场退出机制,与国际的接轨与合作等多项内容,并对各项内容的价值目标和具体实施进行了分析。我国目前良好的经济态势、日臻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全面开放金融市场的过渡顺利完成,为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金融创新高潮的掀起势不可挡。及早建立充分创新与有效监管相统一的金融创新监管法律制度,为我国金融业高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