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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概念无论是在道德哲学或政治哲学中都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而在分析法学中更是一个核心的概念,它牵系着奥斯丁与哈特这两大法学家各自关于法律概念的核心。本文将从义务的概念这一角度着手来解读分析法学从奥斯丁到哈特的大致转变,拟就分析法学,特别是奥斯丁与哈特对法律义务的含义、法律义务的表现形态、法律义务产生的根源以及人们为什么要履行法律义务等问题(即服从法律的义务的概念),予以学说上的梳理,以期深化对法律义务的探讨与对于分析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解。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奥斯丁与哈特两位分析法学大师的学说。具体到到两者关于义务的论述,就奥斯丁而言,他是用“命令”、“制裁”这两个术语来解释义务的概念的。“命令、义务、制裁是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的术语,每一个术语就像另外两个术语一样,具有同样的意思。”而就哈特的学说而言,哈特是从批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出发,开立出在当今法学理论界独当一面的新分析法学的。首先,哈特认为奥斯丁的理论未能区分出“被强迫”与“有义务”这两者,将国家的法律体系等同于一个强盗情境的放大,因而,是完全的失败。在此批评的基础上,哈特提出了自己的有关法律的概念。其次,哈特认为,法律义务既非如奥斯丁所揭示的习惯性服从的强制秩序这么一个法律体系所能解释,也不可从道德义务中推衍。最后,在哈特看来,任何有关义务的表述必预设了一个普遍的社会规则的存在,这一社会规则涵括了发生义务的条件。而人们是从一种内在角度出发来认识社会规则也即法律的。法律到底是一种规则还是一种命令,是法律实证主义内部的一个引人注目的争点。哈特对奥斯丁的命令论的批判也成为法律思想史上的著名公案。哈特试图以法律的规则学说取代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这一理论努力的背后所隐含的正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某些深刻且基本的问题意识。本文通过对奥斯丁与哈特双方文本中对义务概念相关阐述的细致解读,一则对实证主义两大法学家就法律义务的相关论述进行了理论总结,一则对哈特对奥斯丁的理论批判这一学术公案试图作一澄清。奥斯丁与哈特各自的法律义务概念都是在其各自学术体系中的逻辑组成部分,而无论是奥斯丁的命令论还是哈特的规则观,在笔者看来,都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因为他们都是在处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下,面对不同的自然法批判对象,而担负着不同的理论任务,他们都从不同的视角廓清了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认识。从奥斯丁到哈特这些学者对法律认识的不断探讨的历史发展中,我们必须承认认识法律的方法也即法律观念的多样性,并应在学术上不断地寻求法律的性质以及它的社会背景的某种程度的透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