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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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演进,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及《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修正,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活动,实质上取代了原检察机关实施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职务犯罪调查体制的变革带来了两法衔接的重大课题,监察证据作为后续检察院和法院决定的前提和基础,其衔接适用集中体现于《监察法》第33条之中。但就目前的证据衔接情况来看,证据衔接中仍然存在初核证据的效力不明、言词证据的作用扩大化、监察证据审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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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演进,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及《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修正,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活动,实质上取代了原检察机关实施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职务犯罪调查体制的变革带来了两法衔接的重大课题,监察证据作为后续检察院和法院决定的前提和基础,其衔接适用集中体现于《监察法》第33条之中。但就目前的证据衔接情况来看,证据衔接中仍然存在初核证据的效力不明、言词证据的作用扩大化、监察证据审查功能弱化、非法证据排除不完整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功能不明确等问题。解决此问题应从法律文本出发,明确初核证据效力、厘清监察证据的刑事诉讼证据资格、加强监察证据审查、完善监察证据非法排除规则并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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