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能推动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正当竞争会阻碍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初,因市场体系不完善,立法缺陷及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成为贪污贿赂滋生的土壤。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如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电力等领域,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市场潜规则,成为危害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阻碍,对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法律和文化带来了负面影响。针对商业贿赂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影响,各国纷纷通过加强竞争法的立法来进行有效的规制。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呈现出范围更广、手段更多、隐蔽性更强等特点,而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导致其可操作性降低,给执法部门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本文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暂行规定》,结合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对完善竞争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文章分为五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商业贿赂概述,本部分从商业贿赂基本问题入手,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表现形式、构成要件等;第二部分详细比较了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相关行为,对准确界定商业贿赂,正确执法有积极意义;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实际,参考美、德、日及其他国家地区相关规定、制度,对各国的立法及其实践进行了详细介绍、比较,这些立法经验各有特点,给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以很大的启示;第四部分参照国内外立法经验,分析了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的立法缺陷与不足,体现完善的迫切性;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建议,是文章的重点。笔者认为,应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和透明度;统一执法主体,强化商业贿赂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权限;完善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规范相关行为,设立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