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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特别的分期付款买卖协议,不仅涉及合同法领域,而且触及到公司法和行政法领域,具有浓厚的商法和行政法色彩。作为一种新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方式,分期付款对于股权对外协议转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以最高院发布的67号指导性案例——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为基础,对拟采分期付款方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案情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分期付款股权转让的性质2.《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适用3.分期付款股权转让中迟延履行和合理催告的认定。第二部分从法律层面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首先,对于分期付款股权转让的性质,本文从股权两分论的角度阐述了不能将股权转让中财产权和人身权相混同,不能将财产权作为人身权的附庸,这是探究分期付款股权转让性质的前提。进而从民法来解释分期付款股权转让的性质,具体包括股权先予交付性和价款的分期支付性。其次,对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适用问题,从其适用的规则来看,给予了出卖人超过合同法总则一般法定解除权保护水平的特殊保护,有利于维护出卖人的权益。然而在实践中该规定的适用遇到了问题,于是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对立法目的进行了调整,使其向买受人的方向倾斜。此外,最高院还通过67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分期付款股权转让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适用该规定,进一步缩小了其适用的范围。再次,因迟延履行发生的需经催告的合同解除权,本文主要从债务人构成履行迟延、债权人定合理期限以为履行催告这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分期付款股权转让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分期付款股权转让中迟延履行和合理催告的认定问题。第三部分为对分期付款股权转让案件司法裁判的分析和评价。基于上述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笔者对此案进行了评析,与此同时,在对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典型案例进行梳理的过程中,对解除合同的裁判思路进行了重塑,以便此后能解决同类型问题。第四部分为本案争议反映出来的我国相关立法缺陷和完善意见,笔者通过对上述三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从而挖掘出存在的法律漏洞,并对填补该漏洞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