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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概念。片面共犯的性质和成立范围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我国对片面共犯的研究起步较晚,加之现行刑法没有对片面共犯作出明确规定,影响了实务中对片面共犯人的准确定罪量刑。因此,笔者本着理论上探讨问题、实践中解决问题的初衷,试图提出自己的观点——片面共犯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同时对片面共犯的存在范围加以论证。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片面共犯的渊源和其性质论争的叙述。首先,对于片面共犯性质问题的争论,最早体现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共同说与刑事实证学派的行为共同说的交锋之中。两种学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将“共同故意”作为共犯的必备要件。因此,否定片面共犯成立共犯是犯罪共同说的当然结论;而肯定片面共犯成立共犯则是行为共同说的必然推理。其次,厘清了片面共犯是对犯罪形态的描述,而非对行为人的称谓。从而得出片面共犯的概念。再次,指出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体系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正犯-共犯体系不同,因此,片面共犯的性质之争在我国体现为“片面共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最后明确提出了本文的观点,即片面共犯不属于共同犯罪,而是独立的犯罪形态。第二章对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的理由进行了论证。首先,通过分析我国“共同犯罪”概念与大陆法系“共犯”概念的区别,指出肯定片面共犯构成共同犯罪的肯定论者忽略了我国共同犯罪体系和大陆法系共犯体系之间的差别,犯了混淆语境的错误。其次,指出共同故意的实质是双向意思联络,“单方意思联络”的说法不合逻辑。再次,分别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说明片面共犯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再次,将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处理有违共同犯罪的责任分担原则。最后,在对否定论中的单独犯说、间接正犯说、拓展的间接正犯说分别介绍过后,列举理由进行反驳,从而先破后立地证明片面共犯性质的独立性。第三章分别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对片面共犯的构成进行阐述。首先,从主体来说,虽然冠以“片面”二字,但却是针对主观心态而言的,片面共犯的主体仍然是两方的。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片面共犯人与不知情一方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笔者认为这种缺乏互通有无的单方面的主观心态至多只能称之为“意思接触”。再次,从客观方面看来,不知情一方的实行行为是片面共犯成立的基础;片面共犯人的暗中参与或加功行为是片面共犯成立的关键;片面共犯人的行为与不知情一方的行为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整体性。第四章对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进行了论证。首先,存在片面帮助犯,片面帮助是片面共犯的典型形式。其次,存在片面实行犯。关于片面实行犯能否成立,存在着否定说和肯定说的对峙。笔者认为肯定说是适宜的,在驳斥否定说的同时,举出案例从正面进行论证。再次,指出现实中存在片面教唆现象,但没有承认片面教唆犯的必要。用具体案例证明片面教唆情形是客观存在的,但对其完全可以按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教唆犯加以处罚,不必将其归入片面共犯的范畴。最后,笔者认为,共同故意的存在排除了片面组织犯的生存空间。也即,组织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第五章是笔者对于片面共犯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既然不归属于其他任何犯罪形态,那么片面共犯只能以立法加以解决。在否定了分则立法合理性的基础上,得出片面共犯问题的解决必然诉诸总则立法。首先,应当对片面共犯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对不知情一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再次,应对片面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和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从而明确、全面的解决片面共犯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需要说明的是,片面共犯是刑法理论界一个争议颇深,比较复杂的范畴,加之笔者理论水平有限,因此文中对片面共犯的相关问题提出的一些见解实属粗浅,不奢求理论上的突破,只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对片面共犯有更全面的认识,以便日后更加深入地学习和研究片面共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