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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公开在我国又可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公开,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近年该问题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以之为研究对象,结合当前我国政务公开之现状和其他国家的实践与理论,对该问题做了肤浅的探讨。文章共有五章。第一章为情报公开法概述。首先在从不同层次上对情报公开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对情报公开法进行了界定,指出情报公开法系指为增进公民对国家事务之民主参与,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民主化,增强行政管理的透明性,而保障任何公民均有权请求行政机关公开其掌握的信息情报的制度。而后,本文试图从迄今为止学者的有关著述中析分出可作为情报公开理论基础的论点。由于公开亦是行政程序的一大原则,所以如何处理情报公开与行政程序的关系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为此,本文试从法律根据、请求权、请求对象等方面对两者进行了比较。情报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所以文章更对知情权的概念、性质、发展状况等进行了阐述。之后,文章总结了情报公开的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任何人平等享有公开请求权、司法审查等。第二章情报公开法的沿革。本章重点介绍了在情报公开法制上富有代表性的瑞典、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制定情报公开法的情况以及有关制度的突出特点,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阐述了当前情报公开的世界性立法趋势,即增进政府活动的透明性,公开范围日渐扩大,注重协调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导入司法审查原则等。第三章我国情报公开方面的现状。文章简述了我国推进政务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的政务公开存在着公开范围较窄、行政机关拥有较大裁量权、对公开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等不足。出于保障公民知情权,适应入世需要,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以及遏止腐败等的要求,当前尽快研究制定我国的情报公开法已是不可回避的课题。第四章情报公开法的内容。阐述了作为令知情权具体化的“情报公开请求权”。公开与不公开永远都是一对极难协调的矛盾,由于不公开情报的规定方法直接决定着情报公开法的终极追求可否圆满实现,所以这一部分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本文仅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三方面进行了相关<WP=3>探讨。对于个人隐私权,本文从其历史演进,谈及其性质、特点以及各国在情报公开法中的处理方法,并简述了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现状与不足;对于商业秘密,文章阐述了其概念、类型、存在价值、在我国的演进以及在情报公开法中的地位;对于国家秘密,本文结合我国《保密法》有关规定简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在处理国家秘密问题上的不足之处,指出应努力“以公开促保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文章特别强调由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做不公开决定进行审查、监督,主张公民应可提请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之决定,法院拥有最终审查权。第五章结语。在这一部分中,本文除对以上四章做了简要总结外,更指出了在我国制定情报公开法过程中所必须面临的观念、制度、理论研究等方面的难题,本文主张立法不应操之过急,而必须建立在充分研究理论与现状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