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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庭科学不过一两百年的发展时间,科技的进步带来了法庭事实认定的便捷,但从目前披露的众多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来看,鉴定意见都是其中不可忽视的成因。科学鉴定成为刑事误判的原因在于科学证据本身极其复杂,加之其固有的局限性,事实审理者作为科学的外行,一方面难以对复杂的科学结论作出评估,另一方面崇尚科学权威,对鉴定意见的局限性认识不足。科学只是一个高度盖然性的假设,它不因经过了反复的验证而一定是准确的。对于庭审中的鉴定意见,必须秉持怀疑态度,通过制度设计对其不可靠性进行弹劾以帮助事实审理者合理评判其证据力和证明力。大陆法系庭审中仅有一方中立的鉴定人,其他诉讼参与者都是科学外行,根本无力对鉴定意见进行有力弹劾,结果就是错误的鉴定意见常常被法庭采纳;英美法系采取专家对抗模式,专家分别向法庭出具意见并给予己方律师专业知识上的辅助,以帮助律师在法庭上对对方专家资格、鉴定方法、意见基础等进行弹劾,动摇对方专家意见的可信度。相比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同行质疑为保障的法庭弹劾程序更有利于剔除错误的、不可靠的鉴定意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条款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实质上就是要建立鉴定意见的弹劾程序。本文以英美法系为参照,对英美法系律师在庭审中常用的弹劾方法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并在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借鉴弹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对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提出了构想,以期弹劾能够在我国庭审中发挥作用,剔除错误的、不可信的鉴定意见,帮助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