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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一体化必然使得国际经济活动走向扩大化、复杂化。相应地,国际航运领域的跨国投资活动也将更加活跃。这就要求调整国际航运投资关系的相关立法以及理论研究与之相适应。遗憾的是,当前的立法实践对于这一领域尚缺乏足够的重视,国内外学者还没有对该领域内的法律问题进行较系统的论述。这种状况无疑会对国际航运投资活动带来不良影响。有鉴于此,本文初步探讨了国际航运投资法的基础理论,对国内法与WTO法中与国际航运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做出了述评,以期为今后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束语。正文总计三个部分。大体上可以划分为“理论探讨”和“国际立法实践及比较研究”,“国内立法实践及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三部分。正文具体内容如下: 1、第1部分即第1章“国际航运投资法概论”旨在从航运经济理论探讨国际航运投资和国际航运投资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初步勾勒出“国际航运投资法”的框架体系。 该章分为两节:①1.1为“国际航运投资概论”。该节从经济活动角度,由投资、国际投资、服务业的国际投资谈起,进而就国际航运投资的定义、范围、特点、出资方式和实现(组织)形式以及与国际航运服务贸易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文章还认为应当将服务业的国际投资活动提升到与国际生产性投资相同的高度,重视并加深对这一领域的研究。②1.2为“国际航运投资法概述”,从理论角度分析了国际航运投资法的定义、特点、法律渊源、研究范围,以及与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法之间的关系。文章在对传统“国际投资法”定义提出质疑的基础上,将“国际航运投资法”重新定义为“是调整航运业领域基于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国内关系与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投资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2、第2部分“国际航运投资法之各国(含地区)法及国际法部分”,旨在 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介绍并分析国际航运投资法的国外立法实践及们 航运投资法律制度。该部分包括第2章、第3章。 ①第2章以一般投资法和专门的航运投资法(包括国际海运、海运辅助业、港口服务和港日建设与经营、内水及沿海运输领域的外国投资立法,以及船舶登记制度与船员雇佣方面的规定)为线索,以香港、东盟、美国、智利、英国、澳大利亚的立法为重点,分别对亚洲、美洲、欧洲、澳洲主要国家(地区)的航运投资法律制度做出了述评。 ②第3章为“WTO航运投资法律制度”,分析了叮 法中与航运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某些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3.1“ WTO与海运谈判”介绍了 WTO海运谈判的产生、第一轮海运谈判的经过以及当前的动向。3.2“WTO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结合国际航运投资来谈”结合国际航运投资活动分析了们 法中GATS的主要原则、制度。 3.第3部分,国内立法实践及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旨在介绍并分析我国航运投资法律制度,国外立法对我国的立法借鉴们 应对之策该部分包括第4、5章。第4章“中国航运投资法律制度”介绍了中国目前的航运投资法律体系、航运业务具体领域的投资法律制度。第5章国际航运投资法律的比较及借鉴对我国目前的航运投资从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个角度,三个方面指出了中国航运投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对国外航运立法进行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同时就我国加入们 后如何灵活运用GATS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