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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配套措施之一,目的在于推动创投市场发展并促进创业企业融资。然而,由于政府引导基金总量有限,且大部分创业企业在成长成熟过程中都需要进行多轮融资,因此仅仅通过政府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来破解创业企业的融资困境难免有杯水车薪之嫌。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促进创业企业后续融资不仅可以更大程度上缓解创业企业的融资难,还可以更加高效地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以及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本文研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对创业企业后续融资的影响以及影响机制,探寻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促进创业企业后续融资的政策措施。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是对比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在后续融资方面的差异,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三大部分。首先,本文基于激励视角、认证视角、良性循环视角提出研究假设。基于激励视角,当政府引导基金为私人资本提供收益类补偿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会促进创业企业后续融资。但是,当政府引导基金为私人资本提供亏损补偿加上收益类补偿,或者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不能促进创业企业后续融资。基于认证视角,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于发展早期或者高科技行业的创业企业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对创业企业后续融资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省级和省会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对创业企业后续融资的促进作用优于地市级和区县级政府引导基金。基于良性循环视角,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于创投发展落后地区的创业企业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对创业企业后续融资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其次,本文通过私募通数据库搜集数据,构建了由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和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组成的一对一匹配样本。最后,本文使用匹配样本对激励视角、认证视角、良性循环视角提出研究假设进行了实证检验,检验结果总体上支持激励视角提出的研究假设,但不支持认证视角和良性循环视角提出的研究假设。本文的研究表明,政府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为私人资本提供收益类补偿来促进创业企业后续融资。
具体而言,本文的创新性研究结论主要为以下五点:
(1)当政府引导基金为私人资本提供收益类补偿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在首轮融资后一年内、两年内和三年内进行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均显著地高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首轮融资与后续融资的间隔时间也显著地短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然而,当政府引导基金为私人资本提供亏损补偿加上收益类补偿,或者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在后续融资方面都不存在显著差异。
(2)无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于发展早期的创业企业还是发展后期的创业企业,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在后续融资方面都不存在显著差异。
(3)无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于高科技行业的创业企业还是非高科技行业的创业企业,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在后续融资方面都不存在显著差异。
(4)无论是省级和省会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还是地市级和区县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在后续融资方面都不存在显著差异。
(5)无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于创投发展落后地区的创业企业还是创投发展成熟地区的创业企业,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在后续融资方面都不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研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对创业企业后续融资的影响以及影响机制,探寻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促进创业企业后续融资的政策措施。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是对比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在后续融资方面的差异,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三大部分。首先,本文基于激励视角、认证视角、良性循环视角提出研究假设。基于激励视角,当政府引导基金为私人资本提供收益类补偿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会促进创业企业后续融资。但是,当政府引导基金为私人资本提供亏损补偿加上收益类补偿,或者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不能促进创业企业后续融资。基于认证视角,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于发展早期或者高科技行业的创业企业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对创业企业后续融资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省级和省会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对创业企业后续融资的促进作用优于地市级和区县级政府引导基金。基于良性循环视角,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于创投发展落后地区的创业企业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对创业企业后续融资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其次,本文通过私募通数据库搜集数据,构建了由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和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组成的一对一匹配样本。最后,本文使用匹配样本对激励视角、认证视角、良性循环视角提出研究假设进行了实证检验,检验结果总体上支持激励视角提出的研究假设,但不支持认证视角和良性循环视角提出的研究假设。本文的研究表明,政府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为私人资本提供收益类补偿来促进创业企业后续融资。
具体而言,本文的创新性研究结论主要为以下五点:
(1)当政府引导基金为私人资本提供收益类补偿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在首轮融资后一年内、两年内和三年内进行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均显著地高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首轮融资与后续融资的间隔时间也显著地短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然而,当政府引导基金为私人资本提供亏损补偿加上收益类补偿,或者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在后续融资方面都不存在显著差异。
(2)无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于发展早期的创业企业还是发展后期的创业企业,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在后续融资方面都不存在显著差异。
(3)无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于高科技行业的创业企业还是非高科技行业的创业企业,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在后续融资方面都不存在显著差异。
(4)无论是省级和省会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还是地市级和区县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在后续融资方面都不存在显著差异。
(5)无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于创投发展落后地区的创业企业还是创投发展成熟地区的创业企业,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与私人创投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在后续融资方面都不存在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