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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由,毋宁死”,这已流传千百年的誓言道出了人身自由对一个人来说是何等重 要!人身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合 法权益的基础。在个人权利不断地、普遍地受到重视的今天,人身自由权已被写进许多 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中也有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但是, 遗憾的是,对于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却没有加以规定。这种 状况不仅使得对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完善、全面,更重要的是,难以对被侵 害了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以充分的、直接的民事救济。从民法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在迄 今为止已公开发表过的数千篇民法学学术论文中,只有发表在《法学研究》1994年第4 期的《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一文,专门对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问题作了探讨。 在其他一些民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虽对此问题有所涉及,但内容都是极其有限的。笔者 选中这个题目作为硕士论文的选题,虽然研究能力及相关的资料有限,但还是期望能对 我国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尽微薄之力。 研究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问题,首先必须对人身自由权的概念、内容、范围等问 题界定清楚,否则,对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的研究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 本文从研究人身自由权的概念入手,针对目前理论界对人身自由权的概念界定较模糊的 状态,通过对自由、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三个经常被不加区分地使用的概念进行分析后, 总结出人身自由权的概念,即人身自由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的身体活动及 思维活动和精神安宁,不受他人非法限制和妨碍的民事自由权利。人身白由权的内容应 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因为人身不仅应包括可见的外在身体,还应包括内心的 思维和精神,所以,人身自由权不仅包括公民自由地支配自己外在的身体行动的权利, 还包括公民自由地支配内在的思维活动的权利。由于各种自由权的社会属性不同,对不 同属性的自由权的法律保护形式也不同,所以,人身自由权应属何种性质的自由权,直 接关系到其法律保护形式如何。笔者在文中论述了人身自由权的性质应属民事权利中的 具体人格权,因此,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当属侵权行为,加害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 事责任。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行为属一般侵权行为,其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 侵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的过错。侵权人应分别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人身自由权的基本概念和性质明确以后,笔者对国内外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障状 况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特别是对我国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障状况进行阐述分析后指出,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从根本法宪法到主要的各具体部门法,比较重视对人身自由 权的保护,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可以根据刑法、有关行政法规、国家赔偿法等, 惩处加害人;保护公民的人乌囱由权。但是,我们对人乌白由权的法律保障还存在着一 定缺陷,即是缺少对人身自由权的氏法保护,这一状况集中表现在民事立法上疏于对人 身自由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对人身自由权缺 少民法保护的状况无法全面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迁法行为。只 有民法才能够以其特有的创设及规范民事权利的方式,和特有的损害赔偿方法,给予人 身自由权最充分、最直接的保护。因此,应逐步完善民事立法,尽快改变我国法律体系 中缺少对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的现状,扭转司法实践中对人身自由权保护不利的局面, 给人身自由权以充分的民法保护。 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这样一种模式来实现的:首先在立法上对民事权 利子以确认,向世人明确该权利的合法性:进而明确哪些行为是侵害民事权利的侵权行 为,警戒世人不能为之;一旦有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民法则通过规定民 事贡任的方式保护权利人受损的民事权利,惩戒违法侵权人。民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也应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的。笔者在文中就对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的以下几个问题 作了探讨:1.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表现。由于侵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具体的、客观 的、可见的身体动作,因此,明确侵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对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有一定意 义、笔者认为,将来的民事立法应尽量采用列举方式将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