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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制度是证据法制度体系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法律规定证人作证就成了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部分证人,他们不愿作证乃是因为其与案件的当事人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或由于与他们存在亲属关系,或由于与他们有职业服务关系等合理的理由,而不愿意作证。若一味强迫此类证人作证反而会给良好融洽的家庭关系、诚实守信的职业服务关系等重要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以损害这些重要的社会关系为代价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个案正义,往往是得不偿失的。对此,西方法治国家基本上都确立了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此制度的价值。而返观我国,法律中却未建立这一制度,我国是否也有必要建立这一制度,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本文除前言和结束语之外,分为五章。第一章作证特免权概述。首先介绍了两大法系的证人概念并对本文使用的概念作了界定。接着阐明了作证特免权的概念及其特征,最后介绍了作证特免权的分类。第二章作证特免权的价值。作证特免权是价值权衡的产物。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整个社会乃是由若干个子系统组成的,只有各个子系统之间协调运行,整个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刑事诉讼只是其子系统之一,法律对刑事诉讼的运行提供空间同时也应对其作出一定的限制,保证其与其他子系统协调运行,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作证特免权制度正是在这一价值权衡下产生的,其具有独特的价值,具体而言,包括:保障证人人权;维护特定职业伦理,促进社会协调、有序发展;保证家庭关系的融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保障证据的可靠性,提高诉讼效益四大制度价值。第三章国外作证特免权的立法考察。本章择要介绍了两大法系的作证特免权制度,并对其作了比较分析,总结了两大法系作证特免权规定的共性与个性,最后,创造性地提出了两大法系作证特免权之所以不同的原因乃是由于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哲学传统不同。第四章作证特免权的内容。本文采纳日本学者的分类方法,将其分为不自证其罪特免权、职业特免权、近亲属特免权和公务特免权。针对性地阐述了不自证其罪特免权、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医生-患者特免权、婚姻特免权、父母-子女特免权以及公务特免权的产生背景、权利主体、范围以及行使等内容。第五章我国作证特免权规则的构建。首先笔者从法制和社会现实层面分析了我国建立作证特免权的现实可行性。在此基础上,认为我国应立法确立证人不自证其罪特免权、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医生-患者特免权、婚姻特免权、父母-子女特免权和公务特免权,并对作证特免权的主体、保护之范围以及行使之程序作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