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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世界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受到普遍的认可。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探索中,道德风险问题作为存款保险制度最主要的弊端,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和存款金融机构降低风险意识,促使存款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行为而给存款人、存款保险基金及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危害。在历经二十多年的曲折前行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破茧而出”。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程度,维护储户的经济利益,降低银行业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会加大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特别是当大量道德风险问题出现后,反而会降低存款的安全性,损害储户和银行的双方利益,加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我国目前的存款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在很多重要的方面(如存款保险机构的地位和监督权限、风险差别费率的具体操作方案、问题银行的处理程序等)非常简单模糊甚至是空白。在此背景下,对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成因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进而以此为基础,探讨存款保险道德风险防范对策,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以及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和研究价值所在。本文从以下思路和视角对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成因和防范机制进行研究:第一,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形成机制在这个部分,笔者通过建立存款保险中相关行为人(存款人、银行、金融监管者)的成本收益模型,对存款保险制度引入后相关行为人的行为做边际上的分析,从而对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成因做出理论上的一般性解释,并提出从改变存款保险体系相关行为人边际成本的角度来防范道德风险的思路。第二,不同存款保险模式下道德风险的比较研究本部分进行不同存款保险模式下道德风险的比较研究,从而为研究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防范机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研究表明,由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隐性、自愿、单一费率以及“付款箱”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问题比较突出,不利于存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储户利益的功能;而显性、强制、差别费率以及“非付款箱”存款保险模式的监管成本相对较低,对降低和克服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调配和银行系统的公平竞争。第三,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防范的国际经验与启示本部分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模式进行比较,总结存款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国际经验,从而为研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防范机制提供实践上的参考。第四,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本部分是本研究的现实意义之所在,主要内容包括:基于道德风险防范的存款保险基本制度研究(包括存款保险机构的地位和监管职权、存款保险的赔付限额、问题银行的处理过程等);风险差别费率定价模型的研究及实证检验;基于道德风险防范对存款保险环境的优化等。这个部分的重点内容是风险差别费率定价模型的研究及实证检验。大量研究表明,合理的风险费率定价是解决存款保险道德风险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和最关键的措施。我国现在实行万分之一点六的单一费率,在《存款保险准则》中虽然提出了实行风险差别费率,但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方案。目前在理论上得到广泛认可的存款保险风险费率定价方法是期权定价方法以及期望损失定价法,而在实践中最为成熟的存款保险风险费率定价方法是美国的CAMELS定价方法。本文借鉴美国的CAMELS定价方法,同时根据中国银行业的现实特点,建立了适用于中国的风险费率定价模型。通过运用此模型计算中国上市银行的风险费率,并将计算出的风险费率与运用期权定价方法以及期望损失定价法计算出的风险费率进行比较,证明本文提出的风险费率定价模型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和准确性。一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否能够成功地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制度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是否能够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即使是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美国,直到现在也依然不断改革和完善着其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防范机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本文在理论分析与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实国情,对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机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