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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迅猛发展,势必会对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提出挑战。因为,人们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思索出成千上万种牟利方式。有些在法律规制的框架内,有些则打着法律的擦边球,更有甚者,法律在此领域还是空白或并不完善。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新兴领域,如互联网等,但我今天要讲的却是一个似乎耳熟能详的名词:虚假诉讼。近几年,虚假诉讼的案件层出不穷,在改革了立案登记制以后,虚假诉讼案件更是愈演愈烈,尤其是在以经济较为发达、对新兴事物引入较快的浙江、江苏等地。在实际与各地区法官了解后可以发现,几乎没有哪个法官没有接手过虚假诉讼的案件。而面对虚假诉讼案件,似乎都面临着这样几个问题: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行为较难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系虚假诉讼较为难判断、法律上对于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判断不够完备、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存在实际上的困难等。在本文,笔者将通过一个实际审理的案例来对虚假诉讼进行一些深层次的探讨。此案在一审过程中被定为虚假诉讼,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司法处罚,案件上诉至二审后,二审否决了一审判决,认为该案没有危害第三人利益,不构成虚假诉讼,并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司法处罚。此案件引发了作者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的兴趣与关注。在实际与一些法官、律师进行探讨和查阅了相关资料后,本文将对虚假诉讼的本质、表征做出一定的阐述,并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给出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