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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是民主进程的产物,是一个舶来品,50多年前在美国已经出现。听证一词始于普通法系,原为西方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精神是:无论行政决定的内容是否公正,首先必须在行政决定的程序上实现公正。价格听证是听证中的一种。价格听证制度自从在我国建立起来已经历了十年的历程。在这十年中,政府法制、价格主管部门、社会各界、专家学者、人民大众等各阶层对价格听证制度十分关注,对它的研究不断深入完善并逐步实践应用到实际生活中,使价格听证制度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综合性的,完整地论述价格听证制度发展历程的文章很少。本文主要通过总结各方面的研究成果,完整地介绍了价格听证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对目前的价格听证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指出目前价格听证制度的不足,并对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今后发展方向等进行了初步研究。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价格改革也逐步由政府定价为主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下由市场自发调节价格为主。政府制定的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商品范围大大缩减,在国家制定这些价格和收费时,参考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就十分重要。人民参与的价和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绝大多数都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这个方式就是价格听证。 价格听证是由人民参与价格决策,对定价和调价起重要作用的一种制度。1998年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决策领域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用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就赋予价格听证法律地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施行以来,价格听证制度在探索和实际应用中不断完善发展,先后颁布和修订执行的与价格听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通过在实践中应用和检验,证实价格听证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使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关系自己生活当中的重要价格的制定当中,通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看法,使得政府价格决策部门能搜集、了解到更广泛的与需要制定的价格有关的信息。有了这些信息作参考,政府价格决策部门最终制定的价格将会更加公正合理,决策才更科学。当前的价格听证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价格听证代表选择机制不健全,其次听证会上价格信息不对称,第三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在一些价格听证中,听证代表的选择不够公开透明,选择的代表不具代表性,这直接影响到价格听证的效果。申请调定价的部门或企业掌握价格信息远远大于消费者代表,造成定价中申请方处于有利的地位。听证代表意见笔录的效力没有明确,有可能造成听证意见和最终定价结果割离,听证成为形式主义的情况。 价格听证发展方向:进一步完善听证代表选拔程序和代表比例,以使价格听证代表的公正性、代表性更加完善;建立专家库,针对不同价格听证,从不同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代表参加价格听证,以使价格听证中论证更加科学合理;强化成本监审,并提供必要经费使代表能够对成本进行核实和调查,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强化违约成本惩罚机制;公开价格听证过程,完善救济途径。当价格听证决策受到质疑,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如复议、诉讼,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并使之成为切实可行的法规;明确听证效力,最终决策与听证会中大家的建议和意见明显不符的,要进行说明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