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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中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做了许多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规定,这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牵连犯的认识问题分歧更大,主要集中在牵连犯的定义和特征、牵连关系的界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等问题上。为平息理论上的争议,并进而完善刑事立法和统一刑事司法,本文对牵连犯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牵连犯应当统一实行数罪并罚的观点。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牵连犯的立法沿革。在这一部分中介绍了牵连犯概念的最早提出以及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前苏联和东欧国家、近现代中国、我国台湾地区、新中国刑事立法的相关情况。 第二部分是牵连犯的定义。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牵连犯定义的客观说和主客观相统一说进行了介绍和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将牵连犯界定为: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第三部分是牵连犯的特征。该部分对牵连犯特征的不同观点做了详细的介绍和评析,提出牵连犯的特征应该是行为的复数性、数行为的异质性和数行为的牵连性。 第四部分是牵连关系的界定。笔者首先列举了关于牵连关系界定标准的不同观点,包括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相统一说,并逐一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牵连关系进行了重新界定: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并在意识中将数行为分别确定为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原因行为或结果行为;客观上手段行为具有为目的行为创造条件、扫除障碍的功能,结果行为具有维护或强化原因行为的作用。 第五部分是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对理论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不同观点做了盘点和分析,接着又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对牵连犯处断原则进行了重构,认为基于牵连犯的本质属性、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目的等多方面的考虑,对牵连犯应一律采用数罪并罚的处罚模式。 第六部分是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