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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学术界一向有不同的看法,各国立法和实践中也有不同的态度。本文试对反致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各国关于反致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探讨,并阐明我国在反致问题上应有的立场。 首先,笔者考证了反致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认为该基础主要由各国冲突法的差异、内国对外国法的扩大理解、支持反致的理论导向和国家的立法与司法主权等构成。 其次,笔者在考察各国有关反致立法的基础上,对反致的形式、适用范围、法律属性等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指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反致的态度有较大的差异;即使在接受反致的国家中,有关各国对于反致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属性也有不同的规定。在反致的适用范围方面,各国都有一定的限制,尽管采取限制的方式不同。在法律属性方面,反致是否属于强制性制度,各国规定也不一致,有些国家要求法院必须接受反致,而有的国家则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再次,本文研究了反致的价值取向。早期反致的价值取向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属地主义观点保持一致,主要是用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增加法院地法适用的机会。从19世纪末开始,国际私法理论发生了两次较大的变革。第一次变革中的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萨维尼和美国的斯托雷。他们主张冲突法规则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的普遍适用规则,因此应努力寻求各国判决的一致,反致的价值取向也就转变为寻求判决的一致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20世纪中叶发生的第二次变革则以美国的一些学者为代表。他们主张国际私法追求的目标应是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而作为国际私法特殊制度的反致也不例外。 最后,笔者对中国关于反致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了评析,指出在反致问题上虽然我国的现行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但我国理论界却呼吁我国应在有限的范围内接受反致。值得欣慰的是,立法者已注意到反致在我国的利用价值,在《民法典》(草案)中对反致表明了有限接受的态度。笔者还指出在我国立法中设立反致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已述及的内容提出了对我国反致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