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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抑价是指新股一级市场的发行价低于二级市场的上市价,表现为新股发行上市首日的收盘价明显高于发行价,上市首日能够获得显著的超额收益。
经济理论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交易中的参与各方都努力使自己的利润最大。这样,股票的发行者应该力图在市场能接受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使股票的发行价格,并且股票的发行份数通常存在限制,发行者没有必要压低股票的发行价以获得更大的发行量。如果IPO股票的发行价接近市场对该股票的最终估值,股票上市后的价格相对于其发行价格来说应该只有很小的升幅,甚至可能是一个小的下跌。但大量实证研究表明,IPO抑价在各个国家普遍存在。这成为金融理论中的一个难解之谜。
为探索我国IPO发行的抑价现象并研究抑价幅度的影响因素,我们以2003年-2006年的样本数据作相关性分析和多元统计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自身日差、中签率、发行市盈率、所处行业对IPO抑价没有检验出显著性的影响。另外,实证还发现首日换手率与抑价正相关而发行价格、发行规模与抑价负相关。首日换手率与抑价正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抑价的泡沫理论解说。过高的换手率说明股市投资者中有大量的投机者,股票市场中含有较高的投机性和泡沫成分。因此,抑价过高可能并不是在IPO定价时缺乏效率,而是在IPO股票上市后投资者的非理性因素造成的。
发行制度变量对抑价的影响经模型检验不显著,说明我国股票发行市场中的抑价现象并没有因为询价制度的实行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而有所改观。这可能源于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二级市场投机需求的强劲性和我国采用询价制的时间较短以及受限流通股的冲击效应延后等因素。
通过对工商银行发行的案例分析,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询价制度已经具有非常高的市场化程度,和国际通常采用的制度正在逐渐接轨,并且,在IPO抑价上也体现出下降的趋势。但我们很难得出我国的询价机制已臻于成熟的结论,IPO市场的有效性还需以后的新股发行实践的进一步检验。我们建议在今后的改革中,围绕提高网下配售比例、放宽询价和配售对象的选择、取消机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锁定期、放宽发行时机的选择、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和逐步放开新股发行的供给控制进一步提高我国新股发行的市场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