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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最初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概念,但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复杂性的加深,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国际民商事仲裁实践中逐渐涉及到大量的第三人问题。尤其是在仲裁适用最为普遍的三个行业:国际航运,国际货物买卖以及国际建筑工程业中,出现了众多的多方当事人纠纷。而否认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第三人,常常导致纠纷得不到实质解决,与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方式的初衷背道而驰。因而,存在于仲裁协议之外的第三人是否有立场参与仲裁,是否有必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之中移植传统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肇始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其核心内容就是将与冲突当事人有牵连的案外人引入诉讼活动而一并解决纠纷的程序机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问题虽然在实践中常有发生,但在理论上的争议却一直没有定论,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的态度也不一。因为仲裁不同于诉讼,作为一种起源于民间的纠纷解决方式,一直以来,仲裁都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契约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仲裁的基础,无仲裁协议便无仲裁。“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成为仲裁的当事人”(only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can be a party to the arbitration)是广为接受的原则。而第三人是仲裁协议之外的人,与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仲裁协议,按照传统的观点,是不能参与仲裁的。这样就造成了传统理论和实践需要脱节的状况,使仲裁这一快捷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实践中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为使仲裁这一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健康发展,在国际商事实践中继续发挥其快捷,简便,重视效率的优势,笔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引入第三人是合理的选择。本文旨在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中是否应该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第三人加入仲裁是否具有必要性和法律上的可能性,以及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如何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建立引入第三人,以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文章主要围绕此问题从理论、实践、以及立法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在探讨的过程中笔者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多个方面比较分析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和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同时也对存在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国家以及仲裁机构的做法进行了比较法上的考察,力图从多个方面寻求构建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支撑。在理论层面上,本文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理论根基进行了全方位的论述,力求从仲裁制度核心理论的剖析来指出仲裁第三人存在的合理性,文中分别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仲裁程序的价值取向、仲裁协议相对性的例外以及借鉴合并仲裁制度等角度进行了深入地阐述。试图通过以上论述,为仲裁第三人制度搭建一个坚实的理论根基。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仲裁第三人制度对于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且公正地解决纠纷、降低社会成本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笔者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并结合国情,力图为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全文简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从探讨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入手,引入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概念,界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是指仲裁协议以外的人,对案件争议的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会对其产生实质的影响,即案件处理带来的利益无法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代表,或将导致该人承担实质性的义务,因而参与到仲裁过程中的人。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的特征。第二章笔者列举了三个国际商事交往中的经典案例,表达了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实际需求,通过这种方式,阐述了建立国际商事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在第三章里,笔者试图从理论角度就国际商事第三人制度设立进行可能性上的探讨。本章是全文的重点所在,首先,笔者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及仲裁权的权源,在仔细考察目前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性质的四种理论之后,笔者认为混合理论是较能全面说明国际商事仲裁性质的学说,仲裁具有司法性和契约性的混合性质,仲裁的司法性使得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具有立法上的可能性。第二,从仲裁的程序价值目标来看,笔者认为仲裁的程序价值目标追求的是在效益最大化基础上实现公正,仲裁第三人制度与这一价值目标是完全吻合的。第三、仲裁协议作为一种具有程序性契约和实体性契约的混合契约形式,从其实体性契约的角度看,其协议的效力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扩张性。在仲裁协议所提交仲裁的事项涉及到利害关系之第三人时,其效力扩张及于该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据此参加仲裁。第四,从仲裁程序意思自治原则的有限性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固然是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针对国际商事实践中面临的具体情况,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健康发展,将第三人纳入到仲裁法中加以规定,包括第三人加入正在进行的仲裁后的程序也一并加以规定,是必要而且有效的。此外,笔者还从其余的多个方面说明了支持仲裁第三人制度的一些理论依据。第四章里,笔者就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做了比较法考察。考察了目前世界上存在第三人制度的国家和仲裁机构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和实践中的做法。并旨在说明仲裁第三人制度在实践当中已经有所突破,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具有现实的可能性。第五章是笔者关于完善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一些设想。限于实践经验的缺乏,笔者只是谈了一点粗浅的建议。首先笔者分析了我国目前针对这一问题的立法现状――虽然从立法本意上看,我国《仲裁法》对于第三人制度是持反对态度的,然而针对仲裁实践中不断涌现出的仲裁第三人案件,我国国内部分仲裁委员会也对仲裁规则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了仲裁第三人可以参加到仲裁中。进而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探讨了仲裁第三人制度实践操作中必须首先解决和明确的问题――第三人的范围、加入程序以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为我国国际商事第三人制度构造了一个初步的框架。总之,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与传统的仲裁理论并非水火不相容,可以得到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在实践需求上更是有迫切的必要性,在目前国际立法中亦不乏支持。因此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是仲裁制度进一步完善以适应仲裁实践需要的必然趋势。